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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4-07-22所属分类:科技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分包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一般分包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在对工程进行分包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建筑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分包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一般分包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在对工程进行分包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工程分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管理中所涉合同类型

  建筑企业生产施工过程中一般涉及的合同包括: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设备租赁合同等。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在前列所述合同中占首要地位,没有施工合同就不会产生工程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派遣等行为,所以建设施工合同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合同,施工中所有涉及合同都是以围绕建设施工合同开始运转的。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工程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开始根据工程进展陆续签订。在所签的合同的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因为一些相关因素造成合同履约风险的增加,所以有效的运用好合同法有利于合同风险的管控。

  二、合同签订的主体与内容

  在所签合同中,建设施工合同是以公司法人为主体进行签订的,其余的合同一般都以项目机构为名进行订立。公司所属的项目部,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在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只是为临时分支机构,应认定为临时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合同签订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法人,但是公司法人一般可以授权几个职能部门代其履行职责,项目部只是公司法人授权其代其履约的临时职能部门。因此,从开始就要规定好授权的工作,对其职能的范围和权限进行授权约束。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力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一个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备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标的;三是质量和数量;四是价款酬金;五是履行的期限;六是履行的地点和方式;七是违约责任;八是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内容规定的越详细,法律风险就越小,纠纷产生的几率也越小。同时,公司日常所涉及的一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三、工程分包合同在分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分包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一般分包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在对工程进行分包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相关问题。但是应该注意,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四、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与风险

  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都是有偿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物资采购所占比例很大,工程建筑所需的物资是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的物质条件。增强对采购合同的履约监督,可促使工程按期顺利完成,也可降低产生合同纠纷的概率,保证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约。

  重视合同变更。采购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发生,如因一些市场因素(原材料价格突然大幅度提高,造成货物价格变化等情况),很难做到完全遵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总是会在情况发生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但是,在对方深陷不利环境中,如果项目部长期拖欠货款,供货商会通过催款机会,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以对违约金的变更等迫使项目部按时还款;同时,抵消自身不利因素产生的经营风险。采购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各方面原因会对合同进行变更,常见的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在实践中,合同变更签订协议所盖印章应与前合同保持一致性。公司在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更加应该保护好自身的利益,严格把控各种不利合同更变。

  五、设备租赁合同的规范管理

  近年来,施工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租赁工程机械的方式进行施工,工程机械租赁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尽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设备租赁已经非常普遍,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签订任何合同,应注重机械租赁合同管理。

  第一,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很难监测到机械的使用地点和使用状况,在租赁设备时,一定要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仔细审查。第二,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第三,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合同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

  [2]赵旭东.合同法学参考资料[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3]葛昆.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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