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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核心论文论人文价值下的科学和自由的关联  

发布时间:2014-11-15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人的自由的实现其实就是对人本质的自我实现,人的本质的实现正是人对人的自我塑造,自由本身成为人文传统一部分的同时已然成为人之为人的必要境界,换句话说为人正是体现在人之自由。 关键词:科学与自由,人文价值 人是人自身的创造者,人的价值实现即

  摘要:人的自由的实现其实就是对人本质的自我实现,人的本质的实现正是人对人的自我塑造,自由本身成为人文传统一部分的同时已然成为人之为人的必要境界,换句话说为人正是体现在人之自由。本文选自:《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周期: 季刊,出版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国际刊号:ISSN2095-0365,国内刊号:CN13-1401/C,创刊时间:2007。《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河北省教育厅主管,石家庄铁道大学主办的社科类综合性学术期刊。2007年8月创刊,季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栏目有“管理工程与科学”、“法学研究”、“哲学研究”、“高等教育研究”、“语言文学艺术研究”、“历史文化研究”“学者访谈”等。读者对象主要是高等学校社科教师、研究生和相关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本刊力求综合反映对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有深刻见解的学术成果,敏锐追踪对相关学科研究具有引导作用的前沿课题和热点问题,积极关注基于科学批判精神并在学术层面展开的争鸣与评论,精心提炼对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论点精华。

  关键词:科学与自由,人文价值

  人是人自身的创造者,人的价值实现即在于追求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科学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人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自由问题的探讨,人作为完整的人,解放自身的条件即在于真正之人与现实之人的结合,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本身即是为追求自由实现的载体,因而,人文价值视野下探讨科技和自由问题已不再是一个新问题。

  笔者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一是探讨人与自由关系问题,自由在人本身中的地位问题;二是列举出以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黑格尔法哲学自由观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代表的自由观以对自由进行扩展诠释;三是从科学与自由关系问题角度认识科学本身;四是从现实问题角度解答科学和自由关系,提供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法论。

  一、人与自由关系:人的完整性体现在人的自由之中

  “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各个人向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人应当成为完整的人,人只有真正成为完整的人才能够实现人的“全面本质”,马克思认为人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自然人,另一方面认为人本身又是政治的抽象的人,因而笔者认为谈论人的“完整”与“全面”是离不开这两部分的结合,这个时候的社会本身即应当成为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之结合,笔者认为,科学与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构起了联系。那么,对于“完整”和“全面”,人本身对它们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解释。“完整的人的最高境界是自由,自由本身的实现依靠人的自我认识……人只需要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的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因而,笔者认为人的完整性即在于追求自由,其手段在于了解认识自身,而这其中必要手段离不开科学,科学和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又实现了统一。

  从希腊—欧洲人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最先找到关于自由的问题探讨,自由在此处价值得以最大的实现和崇拜,无论是从自然哲学方面还是从文学作品方面,“自由”本身问题的探讨必然涉及到理性,唯理性方可保证自由,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自由的人必然是理性的人,“理性”本身也就体现在了“科学”之中。笔者认为人的价值的实现正是对于理性的追求,因而,对自由本身的追求即人对人自身价值的追求。

  二、对自由的进一步探讨:以各个学派自由观为例

  对于自由的观点探讨,笔者首先从古典主义自由观着手,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在《道德情操论》中对人之本性进行了诠释:人自爱本身并不排斥人的同情心,这点恰好与中世纪的自然法两条原则吻合,一为人皆有自我保存的本能,二为人应当不伤害同类。但从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立场出发,“真正的自由在于市场条件下个体私利的满足和整体社会利益的实现,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采取一种放任主义的态度,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绝非政府有意创设的结果,政府的职能仅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得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有可靠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上,自由在于政府不干涉,为经济与社会繁荣创造良好环境,这样的自由仅仅是经济层面上对自由的片面解释。因而,这个意义上科学的价值就仅仅被经济价值给诠释,而科学本身的内在性被掩埋,笔者对这样的自由观并不赞同。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对自由也有解读,马尔库赛曾经说过,理性是黑格尔哲学的基础。因此,黑格尔从市民社会基础上承认了自由主义的几乎所有的原则,他从伦理角度对自由进行解释,伦理生命来自于“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的那种自由,即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自由”,笔者认为,这与前面希腊—欧洲人强调的自由有相互映衬的地方,即以理性解答自由,这也为笔者后面谈到的科学和理性关系得到启示。

  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中政治解放仅仅是人的解放的第一步,真正的解放必须回到市民社会本身上面来,笔者认为马克思对于自由的解释本身就很好的反对了前面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在他看来,我们熟知的法律的规定本身并不是对自由很好的解释,相反,这种根植于经济学利己主义上的自由本身是狭隘的,是不符合人之本性的,因而,对自由的解答笔者认为应当从其共产主义的人的全面自由中找寻出答案。共产主义的自由是一种社会总关系集中体现的自由,“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这一观点分别从人与人之间和社会关系中得到诠释。

  因而,笔者纵观这三方面自由观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自由观揭露出人与自由本身的含义,同时,自由的界定不应性利己主义角度解答,而应该从社会关系角度对它进行深入解答。人之本质追求即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而人的劳动诞生以及实现过程离不开科学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科学本身即成为人全面自由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人之完整性之体现。下一部分,笔者将从科学与自由关系角度来进一步表示自身的这一观点。

  三、科学与自由的关系

  对科学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主要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面来考察,科学是人类历史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唯物主义历史观把科学理解为在人对世界的实践掌握上或在这种掌握的结果基础上,对世界的理论掌握的历史产物”这主要是从理论意义上解答科学含义,科学本身一方面是探索奥秘的活动,因而它本身应该是超功利的;另一方面,科学是对世界与人与世界关系的观察、思考、推断和验证。从人类实践这种时空整体角度来看,科学技术本身就是人类存在方式的一方面,人是自由存在体,因而,科学本身即成为人类追求自由的一个方面,一种体现。

  从自由来看,自由本身是进行科学活动本身的重要条件,因为有了自由,人们才获得进行科学活动的条件。马克思在谈论自由的前提的时候,本身承认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人本身要获得关于自身的知识,了解自身的本性和发展规律。毫无疑问,科学技术本身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创造社会财富的时候,解放了人自身,大大节约了劳动时间,从这个意义上,科学本身即使得人获得了大量的自由空间和时间,“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笔者认为从此可以看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手段,自由实现的前提必然是以科学发展为主要动力的实现。

  另一方面,科学的最终归宿正是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笔者在第一部分已经谈到自由本身是人作为存在物之必不可少的部分,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层面,对于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和物质财富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人自身对于教育文化等层面的精神方面的需要。因而,科学技术在满足人物质方面无疑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笔者认为,我们需要认清,科学是人的科学,科学发展的目的应当是以人为根本,这样的根本是需要从精神层面进行衡量,人性、道德、伦理层面的衡量的。因而,科学归宿应当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所谓全面自由是希腊人和黑格尔强调的理性的自由,而并非单单对于人欲的最大程度的解放。所谓“全面自由”和“完整的人”应当是综合的集成。

  科技自由作为人性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科技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它需要受到人性的制约,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生命科技的发展层面上,二战期间法西斯国家在侵略的时候,谋求科技发展是以牺牲人的自由与尊严为代价,这种不受宗教和伦理的自由是违背人性自由的,这样的自由不应当称为科技自由,我们当今提倡和平发展正是基于人性角度来考虑的,因而,笔者认为,科技自由具有其内在性,“科技自由是相对人性的条件性和限制性,科技自由仅仅局限于人性自由的限制范围内”。

  四、科学与自由现实问题的思考

  在探讨科学和自由问题的时候,笔者将介绍唯人主义的观点,唯人主义的观点是将世界与人的关系解读为效用关系,这是将世界也理解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因而,唯人主义下恰恰使得人性极容易丧失,人反而无法实现自身的自由。

  当今世界有两大老问题至今仍在争议:一是信息技术和网络伦理问题;二是生物技术和克隆伦理。这两大问题必然涉及到科技和自由的关系问题探讨,从这个意义上,科技和自由需求方法论的解决。笔者认为科技自由一方面需要限制于人性自由范围内,其次,对待这种问题我们可以从科学社会学家莫顿那里找到答案,他将科学的精神气质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普遍性;第二个是公有性,科学为人类所公有;第三个是无私利性,这就体现在科学的超功利性质上;第四个是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笔者认为科技和自由关系问题处理可以从其中找到答案。一方面,科技本身应当是适用于普遍的,因而,科技的使用层面应当是普遍性,但是这需要建构在人性自由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科技本身应当是作用于全世界的,因而,科技的使用的立足点应当是人类生活层面,不是个人私利层面上,科学的最终自由是人类自由,不是个人私性对自由的修饰。

  参考文献:

  [1]吴伯田:《科技哲学问题新探》,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吴国盛:《让科学回归人文》,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周尚君:《自由主义之后的自由》,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

  [4]吴文新:《科技与人性》,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吴彤:《科学技术的哲学反思》,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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