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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论文浅谈当下人权保障制度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4-07-21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人权保障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关系在当刊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建设,更好地保护和尊重人民享有的权力,已经成为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工作目标。而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摘要:人权保障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关系在当刊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建设,更好地保护和尊重人民享有的权力,已经成为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工作目标。而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关键词: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制约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写入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的确立,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作为一种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如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第二层指观念和原则,它由若干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命题或原则构成[2]。人权的产生,一方面来源于人类对权利本身的追求;另一方面源于人类对最终目的和最高理想的渴望与追求,即在一个民主政治环境中,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自由地主张权利,发表观点并能充分地展现自我能力。保障人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政府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者,势必在保障人权中要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充分保障人民权利,使人民有尊严的生活,既是国家政府的义务,也是国家政府的责任。我国需要从政府规模、职能和权力三个方面入手建立有限政府。

  一、从保障人权思想到保障人权原则的确立人权的观念最早应该源于自然法传统中。

  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现在古希腊罗马时期。

  因此,人权作为一种主张,其理论源头应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虽然,古代奴隶制时期对人权的理解与今天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在当时就已经确立了“人的平等权利”的思想,而且这一思想一直影响至今。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提供了经济基础。14世纪至17世纪,欧洲城市新兴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和发展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所掀起的文艺复兴运动,为产生系统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舆论基础。

  文艺复兴运动中体现人为主义精神的思想,例如:反对中世纪神学“抬高神、贬低人”的观点,强调人的可贵;反对神学的禁欲主义和来世观念,提倡人们对现实生活的追求;反对宗教束缚和封建等级观念,追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蒙昧主义,推崇人的经验和理性;提倡人类认识自然,征服自然,以造福人类[3],也为这一时期的人权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此外,这一时期涌现的大量思想家所提出的保障人权的思想为人权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的论述”和洛克的“天赋人权论”等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的人权基本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提倡的“解放人的思想”为人权保障思想的确立提供了历史条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思想武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这一时期提出的人权口号与人权学说,一方面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在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时制定的宪法中得以明确体现。这其中以美国和法国最为典型。美国是将人权理论引入宪法最早的国家。1791年美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标志着保障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正式确立。此外,在其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中所宣称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4]这一段话可以看作是其将保障人权思想规范化的具体体现。法国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5]此外关于具体人权保护方面它还明确指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至此,继美国和法国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将保障人权原则入宪,使此原则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关于人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主要阐明了中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同样,在此时期,相继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包含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虽然我国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快人权保障事业发展速度对我国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地意义,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关于人权保障原则的久久不能写入宪法,使得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向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写进宪法。至此,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的确立[6]。

  二、人权保障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关系在当刊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建设,更好地保护和尊重人民享有的权力,已经成为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工作目标。而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7]。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主要代表,其成立的宗旨必须服务于人民福利,其行为不应专断,应该服从于人民协商并制定的法律。倘若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那就意味着政府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已经写入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认真思考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1.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有限政府的重要目的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因此它具有无限扩张性和易于滥用性。

  因此,建立法治社会,首先就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必须要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而实施的行为,就属于越权的无效行政行为。从17世纪欧洲的“人民主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角度分析,政府的公权力实为公民个人权力的让予。因而,在实质上,接受公民让予权力的政府就与公民形成了一种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因此,保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就成为政府权利行使的重要目的。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即宪政的积极目的是人权的保障,因此,有限政府的建立也必然要求其行政权利的行使要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

  2.有限政府的建立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有限政府的思想源头,可以归结到17、18世纪欧洲的古典自由主义。洛克作为有限政府理论的鼻祖,他在《政府论》中极力倡导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在洛克眼中,自由的权利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最宝贵的礼物。鉴于此,应将有限政府的职能范围限定在不干涉公民的自由范围内。换句话说,就是有限政府的底限为公民自由。因此,建立在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有限政府,就必然具备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价值意义,就必然要符合民主与人权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建设有限政府的基本思路所谓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换言之,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规模有限、职能有限、权力有限。因此,笔者认为,在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建立有限政府需要从规模、职能和权力三个方面入手。

  1.设计科学的政府规模制度

  通常判断政府规模的常用指标有公务人员数量指标、行政机构数量指标、财政指标和公务指标。在我国,通常是以公务人员数量和行政机构数量两个指标来衡量我国政府规模。我国学者对我国政府规模存在的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务人员数量太多,效率低下;而机构上则存在着部门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现象。以上归纳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描述了我国政府的现状,但是在笔者看来,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不够深入,尚停留在表面。探求如何设计科学的政府规模制度,笔者比较赞同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武的一些观点。文献[8]中详细表达了设立政府规模制度的一些想法。首先以西方国家“三权分立”[9]体制为讨论切入点,进而分析“三权分立”体制对控制政府规模的作用,并最后得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控制政府规模,从政府预算的法治化入手可以说是治本之道”的最终结论。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改变当前现状,进行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和政府预算控制应该具体做到以下几点:预算信息公开化、预算审批程序严格化、预算监督制度化以及公务人员收入货币化。

  2.定位合理的政府职能模式

  有限政府的模式是与无限、维持权威主义的政府模式相对立的。既然我国已经确定了以民主、自由为价值核心的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我国必然要选择走一条有限政府的道路。政府的第一项职责是做好其基础性工作。无论政府的规模、职能、权限如何,五项基础性任务是处于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即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宏观政策、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差的阶层以及保护环境[9]。这五项任务完不成,则不可能取得可持续的,共享的、减少贫困的发展。分析我国政府职能的运行情况,不难发现我国的政府部门在公共资源配置上掌握了过多的主动权,许多原本应该由市场配置的资源实际是由政府在控制。这就会造成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窒息,政府成为与民争利的工具等不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的核心职能一定要定位于宪法与法律框架下公民授予的权力。

  而其在类似于公共管理的活动中,则应当充当“掌舵人”的角色,而不是“划桨人”的角色。对于那些可以由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解决的服务,应该放手交于市场。政府需要做的只是在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失灵时,伸出援助之手。

  3.构建分权的政府权力体制

  有限政府的内涵是政府权力有限。关于分权的方式,主要包含四种形式:一是整体国家权力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与部门之间的分权;二是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的分权,例如: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三是国家与民间的分权;四是民间内部、不同社会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权。

  那么,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政府应该选择以下的分权方式来建立有限政府。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不可能仿照西方国家建立“三权分立”制度。其次,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具体来讲,就是国家的真正行政权力处于中央,下级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权与让权,下级政府没有实质性的、稳定的权力。这种行政上下级的权力分配关系,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分权关系,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内部权力的分配关系不是建立有限政府要考虑的。同样,第四种民间内部的分权,也不是所要关注的。那么,目光就自然而然的集中到了国家与民间的分权关系上。因此,加强民众权力意识,建立非政府组织,使公民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加入到社会权力的分配当中,是当前我国建立有限政府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吴传毅.由人权保障原则看人本政府的构建[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4):81-85.

  [4]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吴绪.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M].杨人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6]胡美灵.人权保障视野下的人本政府[J].河北法学,2009(4):58-61.

  [7]陈国权.社会转型与有限政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肖金明.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0]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M].蔡秋生,译.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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