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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排污权交易和财税管理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11-21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文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半年的背景下,从我国环境保护税由费改税的发展历程出发,探析环境保护税由费改税以后,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对排污权交易的影响、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对碳税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财税管理中应

  摘要:文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半年的背景下,从我国环境保护税由“费”改“税”的发展历程出发,探析环境保护税由“费”改“税”以后,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对排污权交易的影响、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对碳税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财税管理中应对环境保护税实施的企业发展战略、生产优化措施、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税收筹划和排污权交易协同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财税管理,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碳税

环保税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由“费”改“税”的发展历程

  环境保护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对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环境保护税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主要污染物的100多种主要污染因子征税,以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以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生效之前,排污收费制度担当着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1982年2月5日出台的《征收环境排污费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先后生效。国务院2003年1月2日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与《征收环境排污费暂行办法》相对比,收费标准实现了四大转变: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

  “十一五”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三废”排放总量高位运行,环境保护和防治压力增大,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不堪重负。由于排污费制度法律位阶低、自由裁量伸缩性强、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指标急功近利、透明度不够等原因,排污收费制度运行效率难以解决企业逐利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2007年开始开展“开征环境税”问题研究。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资源税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步如快车道,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历经两次审议,终获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对企业排污权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

  1.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对企业排污权权交易的影响。

  从环境保护税税目、排污费征收对象来看,目前的环境保护税仅仅是排污费制度的平移,其目的节能减排。排污权交易机制,是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知能达到成本节约与污染治理双重红利的环境治理市场化工具,它与环境保护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污染排放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后者是污染排放的政府定价机制,限制污染物排放“费”改“税”后,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体现出环境保护征税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特征,结束了过去“一手缴费,一手排污”的环境保护政府“收费”时代。

  开征环境保护税,对排污权交易机制具有法理上的促进作用,一定会使2001年9月启蒙交易、2003年跨区域交易、2007年11月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落户浙江嘉兴,如今已遍布全国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进一步规范、活跃、成长、成熟。

  2.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对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

  我国环境保护税没有将约束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其中。短期来看,环境保护税开征,实际上是“费”改“税”,控制的是污染物排放;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温室效应”。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碳排放权交易没有太大影响,对碳税逐步纳入的立法程序,有长远的正向影响。因为目前,已有丹麦、瑞典、挪威、葡萄牙、墨西哥、爱尔兰、冰岛、荷兰、芬兰、波兰、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智利、拉脱维亚等国家开征碳税①。

  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第一大国,虽然2013年6月18日以来我国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八个地区(四川联合交易所为非强制控排的自愿交易),对能耗万吨(或0.5万吨)标煤的重点企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碳排放市场定价-碳排放权区域性交易试点,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广泛性、有效性相当有限。

  2013年6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近五年时间,全国各大碳市场配额成交量总量18523.8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37.72亿元②。从成交金额看,五年国内碳市场配额成交总额,相当于近期国内股票市场低迷期一天成交量的十分之一。用碳税的政府机制和碳交易的市场机制“联手”减少温室效应,是大事所趋。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等主客观因素,2017年12月19日启动的电力行业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2020年才可望产生实际交易,且控排仅仅在电力行业能耗较大的的企业,分布在全国更多地区更多行业数以亿计的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中小企业并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市场定价机制中来。

  “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的国际承诺目标任重道远。从丹麦、日本、美国等国的环境治理经验来看,未来将二氧化碳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或单独向企业开征碳税甚至碳关税或将成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政府定价手段。

  三、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对企业财税管理的影响

  1.对排污数据采集、计税依据和流程再造的挑战。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采集排污数据与过去存在较大的不同,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应税污染物具体种类,包括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的定量数据。这些数据必须是可监控,更涉及企业监测污染物途径、企业污染物排放口的设定位置、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甚至还涉及到企业半成品生产、产成品生产和储运、原材料采购、财务收支和核算等。数据采集工作的全面开展,需要多部门联动,触及企业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再造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挑战。

  2.在财务支出规模和结构上形成了财务指标的重构。

  在开征环境保护税之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纳税人,排污费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规模纳税人,排污费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环境保护费改税,不仅在数量上有变化,结构上也是一种财务指标的重构。以前一般纳税人支出的费,而今支出的税,这是质的改变,是财务支出科目的重构,表现为管理费用支出的减少,税收支出的增加,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支出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其纳税支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

  一般纳税人最终的净利润,会随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实际支出金额“增、减”幅度大小而“减、增”。影响最大是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从绝对值上讲,即便费、税金额一分钱没变,都是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100万元,也会形成管理费用100万元的成本减少,环境保护税100万元的税负增加。从全国来看这种成本减少和税负增加对统计口径影响很大,因为2018年第一季度是首个环境保护税征期,全国共有24.46万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申报税额66.6亿元,扣除减免情形,实际应纳税额44.6亿元。

  总体看,比2017年第一季度的排污费有所增长,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加大。但存在诸多不可比因素,例如2017年环保局收费的计费周期、收费时段、标准、依据,收费和征税的基础。另外,企业进行税务处理时,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和分贝数的获取,不论是企业自动检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还是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均会造成企业人力、物力成本的增加。

  3.企业拖欠费、税的违章性质不同。

  环境保护税实施后,环境保护上升为税法层面,克服了之前排污费收费制度法律层级较低、收费过程易受各方干预、执法刚性不足、拖欠只属于违规等缺陷。企业若不履行纳税义务,就违反了税法,面临罚款、加收滞纳金等资金损益风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情况,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法约束。另一方面,原来的排污费制度是各地环保局开单、排污企业缴费。

  现在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要求企业申报、环保监测、税务征管,三者的相关数据信息比对严格一致,生态环境部推出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全国排污企业排放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排污数量情况、防治措施、排放形式等均可实现互联网查询。征税系统方面,税务机关还实现了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环境保护税)的对接,为环保、税务、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了精确、高效、简便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的信誉损失风险也在加大。

  四、环境保护税实施后企业财税管理应对策略

  1.将环境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战略。

  在经济转型升级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必须将环境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一是充分利用宣传专栏、宣传横幅、环保专题教育培训会议等,加大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等政策法规的教育,在全员中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全员环保意识。

  二是成立环境管理相关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统筹企业环境管理战略部署,分解环保管理职责,监督和考核环保工作。三是完善环保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制度、污染物检测管理制度、环保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环保检查与隐患治理管理制度、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度等,确保环保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2.优化生产推动环境保护。

  环节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当量数或分贝数,其数额的大小直接取决于企业生产过程。首先,产品原材料、能源、动力方面应选取能耗低、污染小、产品使用能效高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改进现有生产工艺和装置,引入清洁生产,定期对各排放口进行监测,落实生产废物储存的现场进出台账记录,积极探索“三废”的循环利用。另外,企业也可选择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来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提升财税人员素质。

  环境保护涉及到企业的人、财、物,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如何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财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是提升环境应变能力,积极学习环境保护税相关知识和业务技巧,按税务部门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和税费缴纳,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二是深入生产现场,掌握企业现有生产工艺和污染排放情况,建立生产指标、成本利润指标等关键绩效指标,为环境保护投融资决策做参考。

  三是在污染物检测、环保设备投入、生产工艺改造等决策中,避免追求短期利润,应关注企业未来的竞争力和环境的可持续。

  4.进行环境保护税税收筹划。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额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企业应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例如纳税人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可以减按75%来纳税;纳税人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来纳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另外,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保证对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变动、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税收筹划点的及时把握,提高企业的反应灵敏度和应对能力,合理进行风险规避。

  5.注重环境保护税税收筹划和排污权交易的协同机制。

  环境保护税的净利润成本效应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排污权交易的损益在市场机制驱动下具有不稳定性和风险性。针对企业产品市场需求、利润率也存在上下波动的特征,建议企业在实施财税管理测量时,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工具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工具的协同机制,在企业产品市场疲软期、利润低迷期,可以考虑降低生产量,将节约的排污权拿到排污权交易变现;在企业产品供求饱和期、利润平缓期,采用环境保护税的单一税收工具;在企业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期、高额利润期,可以考虑增加生产量和排污量,超过基准线的短缺量,可以在排污权交易买进排污权,实现排污权资源配置“帕累托状态下”的多盈利污染物排放“市场化达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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