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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中学编外聘任教师的职称评定问题初探论文

发布时间:2016-12-06所属分类:教育职称论文浏览:1

摘 要: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提高高校办学的整体效益。对于这一点,高教工作者及高教研究人员都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去实现这一 最终目的 ,克服现行职务聘任制的弊端,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提高高校办学的整体效益。对于这一点,高教工作者及高教研究人员都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去实现这一 最终目的 ,克服现行职务聘任制的弊端,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论文:中学编外聘任教师的职称评定问题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教育论文
  【摘要】:职称是按照一定的行业标准,对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与水平的认定。但是,在教师这个专业队伍中,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具备教师资格,从事教育职业,但由于没有编制,他们被聘为编外人员。正是由于他们身处编外,他们的职称评定受到影响,甚至根本没有机会参与职称评定,极大地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编外人员的职称问题应该予以应有的重视。
 
  【关键词】: 职称评定制度 教师法 教师聘任制 教师职务 民办学校 编制 公立学校 地方政府 机会 教师资格证
 
  职称是按照一定的行业标准,对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与水平的认定。但是,在教师这个专业队伍中,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具备教师资格,从事教育职业,但由于没有编制,他们被聘为编外人员。正是由于他们身处编外,他们的职称评定受到影响,甚至根本没有机会参与职称评定,极大地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编外人员的职称问题应该予以应有的重视。
 
  一、编外教师难以获得晋级评职称机会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编外教师难以获得晋级评职称机会的现状
 
  编外教师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笔者在中部某地区的中学了解到,即使在公立中学里,也有一些编外聘任的教师。这些教师中,有的在学校工作已经有五六年了,而且工作业绩很好,但至今连初级职称也没评上;不仅如此,他们得到的各种评优评先机会也都比较少,既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大大影响了他们的发展前途。一位已拥有教师资格证的民办学校教师,她非常热爱教育事业,已被所在学校连续聘用了多年,教学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她所指导的学生多次在县市级比赛中获奖,但是她至今还没有拿到初级职称,由于没有职称证,很多更好的机会都和她擦肩而过。事实上,由于没有职称资格证,这类教师作为一般公民和一个劳动者的很多权利的实现都受到了限制。
 
  2.编外聘任教师难以获得晋级评职称机会的原因
 
  中部地区不少公立学校有编外聘任教师,他们很少能有晋级评职称的机会,他们的付出没能得到应有的回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旧观念尚未摈除,思维定式尚未打破,认识上仍有偏差。从起源上看,职称评定只是对相关人员所具有的能力层次的认可,与教师已达到的思想水平、学历、学术标准及身体状况有关,职称是拥有一定职务人具备了相应等级的知识技术的一个证明。由于我们传统上把与级别有关的事情都看得很重,尽管进行了多次财政工资制度改革,许多领域的职称评定已与编制和工资分离,但是我们不少学校中的职称评定、晋级与国家编制和工资仍有比较密切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把晋级评职称的对象限制在在编人员范围内,职称级别不同,基本工资也不同,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差别。不在财政编制内的教师因不需财政部门发工资,也就被认为不需要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关于教师职务评定的相关规定对教师职称评定的规定不全面、不合理、有冲突,各地的理解有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指出参加职称评定的具体对象及政府和学校的义务。《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第三条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这条规定只从参与评定职称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应满足的条件方面作了规定,并没有拒绝无财政编制的教师申请参加评审。
 
  但是教育部在《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1991)中又规定“各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职务数额内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等出现职务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或任命。”这造成各地常常将无财政编制的教师挡在职称评定的大门外,也使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各有千秋,比如某市在《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毕业生初定教师职务,必须是见习一年期满(即转正定级后)由学校统一申报”,其规定明确指出参加初级职称评定的教师必须是有财政编制的,而没有初级职称是不能参加更高一级职称评定的。
 
  第三,教师聘任制的实施与职称评定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的改革脱节,政府政策脱离实际。教师聘任制实施的目的是打破教师终身制,增强教师的流动性和教育思想的交流与融合,为教育事业提供优质的师资。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为教师能进能出教育行业提供通畅的渠道和必要的保障,包括完善的教师资格制度、与工资脱离的教师晋级制度、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至今尚未见对无编制的教师进行职称认定的具体措施出台。
 
  目前在大多数地区,工资的级别和调整仍与职称的级别和变动有密切关系,历次提高工资标准都是根据教师工龄和现有职称级别来确定的(目前我国计算工龄的仍主要限于公立单位),工龄和职称不同,工资涨幅比例和额度也都不同,在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地方财政提供的前提下,大多数县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是很多,为了压缩开支,常常把中小学教师的晋级指标压得很低,有财政编制的教师晋级的竞争已达白热化,十几名教师竞争两三个晋级名额的事情经常出现,根本轮不到编外聘任教师。
 
  二、编外聘任教师难以获得晋级评职称机会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早已放开市场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人员流动性已大大增强,很多与技术有关的行业都有了本行业比较完善的技术水平认定标准,他们的标准只从技术水平本身和从事该技术所需要的素质条件方面做出规定,并依照其标准决定参与技术职称考核人员能否拿到相应级别的职称证,其待遇标准主要由其职称级别和工作成绩来确定。但教师的职称评定却要加入过多的与职称评定本身无关的附加条件,剥夺了编外聘任教师获得职称证明的资格,侵犯了这部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对他们的心理也带来了不良影响。
 
  1.不能获得平等的评职称机会打击了这部分教师的工作热情
 
  没有参与职称评定的机会,等于被剥夺了得到认可和晋级的机会,常常使编外聘任教师有被遗忘和受歧视的感觉;由于不能晋级也就用不着各种证书,他们常常成为各种竞赛活动的局外人,参加各种各样教学技能比赛的权利也自然而然地被剥夺;即使有了参加竞赛和获奖的机会,也常常要让给那些需要晋级的同事。长此以往,他们感到了不公平,对学校的认可程度受到影响,对教育事业的热情降低,甚至导致极端事故的发生。这既影响到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影响到真正的优胜劣汰制度的实施和优秀教师的培养,浪费了教育资源,浪费了人才。
 
  2.民办学校师资难以保障,正常发展受阻
 
  我们很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的教师相比,获得职称评定的机会非常有限,在目前教师任用制度的大环境下,没有职称也就意味着进入自己希望的更好的学校的机会也失去了,使得很多暂无机会获得财政编制的优秀人员出于对自己发展的更多考虑而放弃当教师,也使得民办学校的教师将一些精力用在打通关系进入公立学校获得财政编制上。这些现象使得民办学校难以进行师资优化组合,最终反映在教学质量受影响,学校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
 
  3.编外教师作为一般劳动者的权利受损
 
  由于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教师聘任制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进入中小学的门槛,尤其是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一般都要求参加应聘的在职教师必须至少拥有中级职称,拥有与所教学科相关的获奖证书等硬性条件,其中职称级别已成影响教师被这类学校聘任的关键因素。而编外聘任教师由于没有相关证件,很难被各方面都较好的学校聘任,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小,一旦发现在教育领域中前途渺茫就很可能转行。没有了职称资格证,这部分教师选择学校的权利实际上被隐性剥夺了。
 
  三、两点建议
 
  编外教师职称问题牵涉到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困难,需要自上而下共同努力,提供一个系统完整方案。兹提两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明确规定政府、学校对聘任教师应履行的责任。虽然《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政府、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十分笼统,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差别很大,即使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对财政编制外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给了编外聘任教师平等的发展机会。这样的情况阻碍了师资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二,制定合理的职称评定标准,建立更科学的职称评定制度。应该根据我国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制定与财政工资真正脱离的职称评定和晋级制度,这种制度的对象包括所有有教师资格证和有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这样才能使所有教师得到平等的认可机会,尤其使不在编制的教师获得心理平衡,也才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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