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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时代群体心理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4所属分类:文史论文浏览:1

摘 要: 这篇心理学论文发表了大众传播时代群体心理学研究,群体在大众传播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论文将运用勒庞的理论对现代大众传播领域中,网络上出现的“乌合之众”进行群体心理方面的分析和解读。论文收集了国内外学者的评价,对勒庞理论的科学性进行了评析。

  这篇心理学论文发表了大众传播时代群体心理学研究,群体在大众传播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论文将运用勒庞的理论对现代大众传播领域中,网络上出现的“乌合之众”进行群体心理方面的分析和解读。论文收集了国内外学者的评价,对勒庞理论的科学性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心理学论文,群体心理,大众传播,网络暴民

  一、集体的“精神统一律”

  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里分三卷阐述了有关集体心理的诸多观点,鞭辟入里地分析了群体的各个方面。但是通读全书后不难发现,勒庞在书中提出的所有观点和看法,都是基于他在正文开头就提出的一个观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1]这是勒庞在书中分析有关群体心理及其特征、成因等问题的根源,有关领袖和民众的论述也是在此基础之上展开的。这句话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聚集成群的人”明确了勒庞群体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范围——群体。正如勒庞所说,这里的“群体”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从平常的含义上说,‘群体’一词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个人。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一词却有着完全不同的重要含义。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1]也就是说,这些聚集成群的人进入了一种状态,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形成了一个心理群体。个人由孤立的个体存在变成心理群体中的一员,这是勒庞集体心理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自觉个性的消失”,这是这个论断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勒庞认为“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

  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1]因此,个人进入集体,就意味着个体的意识和理性的消失,个人进入了一种完全失去人格意识的状态,他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这种个人理性的消失,就直接导致了一个最为严重的结果——集体无意识,也就是勒庞这句话值得挖掘的第三个点——“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由于集体无意识的作用,个体受群体心理的支配,很容易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打动,表现出许多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有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如果在个体理性的情况之下是根本不会出现的。集体中的个人,失去了自我的意识,任凭暗示、传染等作用支配自己的行为。总的来说,勒庞的这一观点可以概括为集体的“精神统一律”,即个体进入群体后,自觉的个性消失,处于非理性状态,因而所做出的行为完全受集体无意识的控制,呈现出情感和思想的统一化倾向。

  二、国内外学者的评价

  (一)国外

  勒庞这一观点的支持者甚多,民粹派社会学家罗斯和心理学家麦克道格尔就基本上全盘接收了他的观点。意大利哲学家葛兰西认为,偶尔聚集的群体“就像在拱廊中躲避阵雨的人群一样”。组成这种群体的每个人,对其他的人或者人群,或者具体的经济实体,都没有责任的约束,这些都标志着个人的退化和消逝。[2]就个体而言,我们每个人最终都是理智的。但当我们作为群体的一部分时,便失去了理性,陷入集体的无意识的旋涡。然而,并不是所有学者都对这一观点持肯定态度,如帕克、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尽管对“群体无意识”的发现倍加赞赏,认为《乌合之众》“对群体心态作出了出色的心理学说明”。

  [1]但在他看来,勒庞点明了群体心理的“基本”事实,却并没有对它们作出解释,没有看到群体成员之间建立感情联系的心理过程的原因。经济学家奥尔森也提出了不同于勒庞群体心理机制的“个体理性机制”,认为共同利益构成了集体和集体行动存在的目的。奥尔森否认个体性因进入集体而消失的观点,作为新古典经济学家,抽象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是他理论逻辑的起点,即个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组成集体并不会改变个体行为的理性特征。塞奇•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中指出:“当个人聚集在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

  他们屈从于集体的意志,而他们自己的意志则默默无闻。”[2]“无意识的要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一种集体的、普遍的人类特性”,[2]他肯定了群体中个人意志会消失,屈从于集体的意志,将勒庞的无意识的观点归结为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同时,他也否定了勒庞的观点的绝对化成分,认为勒庞群体心理学“相当傲慢地剔除了集体生活,尤其是群体生活中有意识和理性的一面”。[2]他的这种一分为二的态度与大多数学者相比,可以说是较为客观公正的。

  (二)国内

  中国学者对勒庞《乌合之众》这一观点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民国时期是勒庞集体的“精神统一律”在中国最受关注的时期,由于群众反帝爱国运动的兴起,勒庞的集体思想受到知识分子的重视。常燕生主编的《社会学要旨》中这样介绍勒庞的思想:“个人在平日孤立之时他的心理常常为自己的利益打算,但是一旦到了群众聚集地的地方便不觉被群众的意见所吸引而失其自主之力,这时他的心理已成为群众心理之一部分而非复自由独立的个人了。”

  [3]可见他也认为个人进入群体后,受到集体无意识的影响,自觉个性会消失。1929年,时任安徽大学文学院院长的章益负在《社会科学大纲》中对勒庞进行了评价:“勒朋的群众,是丧失理智而纯粹受行动所驱使的;在群众中,个人的理智,如同沉醉一般,本能失了约束,于是放肆恣睢,异常猖獗,所以群众是蠢拙的。但是因为个人的特性消失,群众的心理反能一致。”[4]而在1949~1979年,勒庞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进入低潮。这时候的勒庞,普遍被认为是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其思潮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孙本文在1949年之后,受到政治倾向的影响,对勒庞的集体无意识思想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心理学派是一种反科学的、反动的伪社会理论,它是帝国主义者手中的思想武器。”

  [5]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网络群体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勒庞的群体心理学说再次引发学者的关注。熊一丹认为,勒庞的集体无意识理论在目前来看,仍然不失现实意义。“在信息井喷的时代,人们反而失去对信息与观念的思考能力。暗示仍然存在,集体的幻觉也常常出现,否则谣言也不会变本加厉地传播,人们也不会轻易抛弃自己的常识。”[6]然而,学者刘朋立足于现在的网络时代,指出:“网络舆论颠覆了法国大众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状态的假设。网络上的群体不再是一个情绪化集体,而趋向成为个体的相加。”[7]他否认了心理群体会造成个体自觉个性的消失,认为网络上的个体大多是理性的,而不会出现“集体无意识”。

  三、勒庞理论的科学性评析

  (一)集体“精神统一律”的本质

  从以上国内外众多学者褒贬不一的评价中,我们会发现,站在何种的立场、角度去看待勒庞的观点,是影响我们作出评价最重要的因素。有人说,勒庞的群体思想是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浪潮的背景下产生的,时至今日已经不再适用了。但笔者觉得,《乌合之众》的“集体精神统一律”对大众心理细致入微的剖析,还是具有很强的借鉴性的,在大众传播日益发展的今天仍不失现实意义。首先,我们应该对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进行定性,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实质和内涵。对勒庞来说,集体是一个具有心理学意义的概念。个体进入集体,实际上意味着个体性和个体意识的丧失,支配集体行动的正是那些人类共同的情感与本能构成的集体心理或者称为集体的“精神统一律”。虽然勒庞也承认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但他认为,集体无意识才是隐藏在所有社会现象背后的基本力量。

  因此,“集体精神统一律”的实质是勒庞对集体无意识和个体非理性问题的思考。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想要表达三个方面的内容,而这三个方面潜在的核心问题就是集体无意识和个体非理性。勒庞曾明确指出“无意识现象不但在有机体的生活中,而且在智力活动中,都发挥着一种完全压倒性的作用”。个体不论什么原因被吸纳到了群体之中,无论个体的智商有多高,情操多么高尚,一旦他成为群体的一员时,群体心理就削弱了个体智慧,还减弱了个体本身的特征,异质因素泯没在同质因素中,无意识的力量占据制高点。“集体无意识”理论并不是勒庞的原创,弗洛伊德很早便提出了无意识的概念,荣格在弗洛伊德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将无意识区分为两个层次或部分,即无意识的个人层次和集体层次。

  荣格认为弗洛伊德探讨的无意识属于个人层次,即个人无意识,他将进一步探讨无意识的集体层次,即集体无意识。[8]但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绝对不是荣格的复制版。勒庞的创新之处在于他更深入地探究了集体无意识和非理性的内在成因,并系统化、理论化地分析了集体中个人无意识的心理机制。勒庞的理论中,人类共有的情感和本能是集体心理的唯一基础,这些情感和本能以三种方式创造出集体心理:首先,集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人性中的各种欲望和本能在解除了责任感的压抑后被完全释放出来。后来有学者又将其定义为“集合行为”中的“匿名性”。

  其次,情感的传染现象。个体的意志与判断力只在个体单独存在时起作用,一旦进入集体状态,集体情感马上会在个体之间相互传播。最后,在集体中的个人易于接受暗示。当个体进入集体时,人们的本能与情感因为责任限制的解除以及相互传染与影响而得到极大的强化,集体心理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敏感与冲动,任何暗示都会对集体的情感产生强大的刺激,使所有集体成员都朝着暗示的方向行动。

  勒庞这三点对群体心理机制的鞭辟入里的分析,恰恰解释了现代大众传播中许多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如网络暴民、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舆论审判等。所以笔者认为,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揭示了群体无意识的本质,透彻地阐释了集体行为中个人的非理性因素。这对于研究群体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机制,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与处置,提供了宝贵的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借鉴。

  (二)网络时代的“乌合之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体验网络世界发声的自由时,不知不觉地成为网络上的“乌合之众”——网络暴民,参与到各种群体性事件当中,充当了勒庞笔下无意识、低智商、非理性的“刽子手”角色,不仅在虚拟空间里进行攻击谩骂,更有甚者在现实中也会采取暴力行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网络暴民”属于一个极为典型的心理群体。在网络世界中,传播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一方面网民躲在屏幕后面观看着网络上发生的一切,网络上其他人的言论成为其获取信息的来源,呈现出一种被动接受的特征。当在某种重要信息影响下,网民们的思想和感情就可能因暗示和相互传染而转向相同的方向,受到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从而聚集构成一个共同的“心理群体”。

  另一方面,由于群体无意识的作用,他们失去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很容易被大多数人倾向的态度和立场所影响,形成“人云亦云”“随大流”的心理,以寻求一种集体认同的安全感。这时,传播的反馈过程并没有体现出个体的理性和能动性,反而在集体无意识和非理性的作用下陷入“沉默的螺旋”。2006年2月,网友在网上贴出了一组女子踩死小猫全过程的图片,引起了网民的强烈震动。有网友将虐猫女头像制成“宇宙A级通缉令”寻找线索。不到6天,被怀疑和“虐猫事件”相关的三个人的个人资料被网友公布,遭到网络群体的攻击和谩骂。同年4月,一位丈夫声称妻子有外遇并在网上公布妻子和情人的QQ对话记录,痛斥与妻子有染的“铜须”。随后网友发布“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并贴出“江湖追杀令”。

  短短几天内,网友查实并公布了“铜须”的真实身份、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断责骂和羞辱“铜须”。这两起事件导致当事人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上都遭到声讨、谩骂甚至人身攻击,正常生活完全被打乱,对其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以上的“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就是两起典型的由网络暴民煽动的影响恶劣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事件中,众多的“网络暴民”在一个偶然事件的引发下,闻风而动聚集在一起,立刻形成了一个声讨虐猫女和第三者的群体。“网络暴民”既不去调查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也不考虑道德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一味盲目从众地跟随集体的意见。同时,他们在网络中的匿名性使其行为在虚拟空间的包围中产生安全感,这便使得他们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谩骂、诋毁等非常态行为。

  而这些行为是他们作为孤立的个体,在理性状态下绝对不会做出的。“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1]当成为网络暴民中的一员时,他会情不自禁地做出同显而易见的利益和最熟悉的习惯截然相反的举动,甚至在网络上进行与道德观和价值观相违背的人身攻击,沦为冲动易变、缺乏理性的“刽子手”。由此看来,网络上的“乌合之众”比勒庞笔下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暴民”要更具杀伤力。在网络群体事件日益频发的今天,众多的学者也都意识到了勒庞群体心理学对分析“网络暴民”成因及危害的重要意义。但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网络群体事件,避免网络暴民频繁煽动言论、挑起事端,利用网民的群体力量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这些才是我们今后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结语

  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对于分析群体的心态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性,是进行任何群体行为时无法忽视的重要理论。当今时代是一个群体时代,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造就了网络时代的心理群体,现代的大众传播比任何一个时期都更需要关注群体的力量。因此,勒庞的“集体无意识”和“个体非理性”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从而更好地解决现代大众传播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良性、健康的传播氛围。

  参考文献:

  [1]古斯塔夫•勒庞(法).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3,7,10.

  [2]塞奇•莫斯科维奇(法).群氓的时代[M].许列民,薛丹云,李继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9,200.

  [3]常乃惪.社会学要旨[M].上海:中华书局,1927:90-91.

  [4]孙寒冰.社会科学大纲[M].上海:黎明书局,1929:41.

  [5]孙本文.社会学文选[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124-125.

  [6]熊一丹.解读群体心理——读勒庞的《乌合之众》[J].新闻世界,2014(8):291.

  [7]刘朋.网络政治舆论主体的特征:乌合之众的反叛[J].现代传播,2010(11):167.

  [8]戴贵斌.荣格集体无意识述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3):24.

  作者:刘齐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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