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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投稿论述当下财经管理的新发展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14-11-28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遵守相关的会计规定,在基建财务管理方面,与其他账目整合在一起,存在乱摊成本的情况。外接、挤占以及挪用和节流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单位超范围和标准的进行预算和概算,非法挪用资金,导致成本增加。本文选自:

  摘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遵守相关的会计规定,在基建财务管理方面,与其他账目整合在一起,存在乱摊成本的情况。外接、挤占以及挪用和节流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单位超范围和标准的进行预算和概算,非法挪用资金,导致成本增加。本文选自:《审计与理财》辟有审计、理财的专家视点及“财经论坛”、审计现场、政府、企业、个人的理财平台、审计财经业内人士的“工作茶座”、展示广大读者文化素养的“文苑”等十多个栏目,是广大审计人员、财经院校师生及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财会和从事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等广大读者了解审计信息,交流审计与理财工作经验以及探讨审计和理财理论的园地,增长知识的良师益友。

  会计科目设计比较简单,使用不准确,有的单位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采用流水账的形式进行记账,不能有效满足成本核算需要。另外,在有些单位中,预付工程款与应付工程款不一致,挂账现象比较严重,不能真实的反映资金流动情况。

  根据颁布的会计准则,同时要结合建设单位实际的情况,考虑基建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制定的办法等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对建设资金要建立专户存储制度,专用的转款要进行有效合理的预算管理;对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把关;还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正确处理工程的结余资金,要交回投资方或者归还贷款,对于最后结余资金,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相关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还要建立起严格的审计及批复程序。

  “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企业依据设计及概算书的内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设置,“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待摊”以及“其它方面”的投资。对于三级以上明细科目,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的内容,按子项层次、按单位工程设置清楚,科目编码中间要留有余地,保证能够正确反映资产、负债的价值,不低计也不高估资产、负债的价值。

  在会计核算中,为了有效避免会计准则核算过粗,从而导致编制报表时取数难的缺陷,企业可以采用增加辅助或者备查账簿登记的形式,不断有效提高建设项目会计信息的质量。

  要加强对基建财务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制度体制创新,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要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合理的投资和核算,保证基建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和进行。

  基建会计制度作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这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建国后的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兴办的企业是国营企业,就制定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又推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的方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相应的出台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基建跨级制度的存废被首次提出;从1992-1993年,国家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简称为“两则”,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从中透露出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基建制度逐渐进行并轨的思想,通过对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设计的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变过去的基建财务和生产经营财务各自设置的办法,从而明确了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纳入到企业的管理范围内。在进行准则规定时,明确了在建工程支出内容,就是对企业基建会计业务处理的设置。1993年,财政部印发了《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要明确投资的责任,按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企业和行政事业改革一体化管理。1995年,财政部颁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和生产企业会计合并的,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执行刚颁发的制度。1997年,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财会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颁布和出台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这三项规定和准则,要求事业单位要结转自筹基建项目,需要事业单位执行专门的基建会计制度;这次财会制度改革虽然没有直接消除事业单位基建会计制度,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基建会计制度已经慢慢的被忽视,导致这项制度严重落后于实践,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1998年以来,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金融政策,发行国债等,促进基础设施建设,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给基建财会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基建会计合并还没有完全实现,合并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计的方案还不够成熟;同时,大规模的投资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需要更为规范的管理核算,新制度、新理念和新知识对基建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关于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各种新观点不断出现,是进行合并还是进行修订然后革新,导致基建会计制度改革困难重重。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彻底的摆脱基建会计制度,在进入到2000以后,由于内部控制弱化、违法乱纪问题比较严重,国家认识到其危害性,于是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比如要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以及水利和卫生部分的基建财务会计的管理,强化对财务的管理和核算。在大的环境和条件下,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又开始推行基建会计制度。2006年,国家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政策变更。2013年1月1日,事业单位开始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为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新的会计准则实用于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央企业、城市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大中型企业的都要推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以及不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小企业推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基于企业执行新准则的情况,企业的建设项目属于扩大再生产,要不要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要是看项目基建资金的来源,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如果投资资金来源属于自筹或者是贷款,就可以尊者执行国家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可以不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另一方面,项目建设的资金如果来源于权益性投资。例如:国家和地方上的财政拨款,会计核算应遵守并执行基建单位会计的制度,同时要和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分离。只有等到整个建设项目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后,才可以交付财产,然后退出基建核算,其中建设项目的财产转入企业的资产,就会相应的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于取得国家和地方预算拨款企业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于资金的核算要与企业单位的正常核算分离,年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单独向财政部门编报规定的基本建设报表。工程竣工后,还要编制决算报告,只有经过相关单位批准后,才能转到企业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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