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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税收论文论当下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4-06-09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论文摘要: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覆盖面窄: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己被政府所充分认识,但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哪些产业、产品、行业、环节的发展则缺乏导向性、完整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

  论文摘要: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覆盖面窄: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己被政府所充分认识,但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哪些产业、产品、行业、环节的发展则缺乏导向性、完整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着重于应用技术的研究领域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忽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基础研究领域资金投入和税收支持。

  关键字: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

  引言

  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技术进步是指生产、生活中采用先进技术的程度。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越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就越高,创造的社会财富就越多。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的改善,也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规模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大力实施,己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比较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步伐日益加快,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面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技术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目前己达到45%,“十五”时期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力争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55%左右。科学技术进步己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最主要的标志。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04~200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主要根据宏观经济管理、技术革新和公共机构质量这三项标准衡量一个经济体的竞争力,芬兰、美国仍分列第一和第二位,中国则排在第46位。①

  我国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多个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家于2002年6月,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并颁发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政策分析了我国目前产业技术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指出了我国产业技术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阐明了我国在“十五”时期及以后的5年中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加速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

  政策的颁发,使之成为一个指导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同年2月,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联合下文将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及重大装备系统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颁发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研发项目的规划和指南,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资助对象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经济成份的法人。资助项目涉及到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办法还规范了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明确了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完善了研发资金使用的考核与监督措施。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1993年261号)。办法鼓励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明确了成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和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参予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办法还给予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技术中心若干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对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对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又修订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先后撤销了58个评价不合格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目前,经国家及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达2922家,其中,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332家。2003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经费支出666亿元、科技人员48万人、申请专利15717项,分别占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45%、34%和50%。企业技术中心正在逐步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②

  国家在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同时,也加大了财政对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科技资金的投入超过了财政支出的增长比率。科技部还出资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投资、利率、贴息、折旧以及政府采购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政府支持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其中,国家近些年来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各国促进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促进企业或个人增加对研究经费的投入等方面,在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抵、免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3.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4.对上述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抵扣。

  5.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6.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三废”产品,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生产的页岩油及其它产品;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促进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合作,增强企业技术研发能力

  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对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的形式,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国家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1.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1.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的增值税。

  2.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允许下列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一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是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三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四是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方法加速折旧。

  4.允许下列企业或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缩短折旧年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上述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税收的增长。但由于受到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的程度非常不成熟、改革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实施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税收政策未能充分的发挥应有的效果。

  一、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税收的优惠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里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

  此外,随时下达的通知、规定,有时未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较大,也给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使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力度不够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覆盖面窄: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己被政府所充分认识,但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哪些产业、产品、行业、环节的发展则缺乏导向性、完整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着重于应用技术的研究领域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忽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基础研究领域资金投入和税收支持。

  其次,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涉及流转税的部分相对较少。这使得企业重视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而这正是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进步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和风险补偿的重要环节。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虽然也允许某些企业、某几类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限制条件较多。在投资抵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面措施不多,力度欠缺。

  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着歧视、不公平的地方

  一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到转化为生产能力,需要很多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环节的税收优惠程度不同,会人为地割裂科技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影响一些部门的经济利益,损害他们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如对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不同。对技术开发费加计50%的扣除方法,扣除范围虽然自2003年扩大到所有性质的企业,但实施中仍有诸多限制。如扣除限于盈利企业,限于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要增长10%以上,加计的50%部分还不能超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这种规定对非盈利企业、对盈利但技术开发费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失公平。尤其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的投资风险就非常大,亏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因素所致,都需要国家给与必要的扶持。不能因其是否盈利才给予税收优惠,这种限制和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相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减免是以高新技术企业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也没有规定减免的停止日期,造成科研项目在研发初期缺乏必要的风险补偿,而进入高回报的成熟期、应用期,或随时间推移进入相对落后期时,仍能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四、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着制约企业技术进步的因素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增值税选择了“生产型”模式,不允许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加之我国目前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较长,折旧率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原材料成本相对较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势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高于其他企业。重复征税,使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无法彻底退税,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受让无形资产的开支增多,而这一部分支出的税负不能抵扣,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影响其科技投入与研发的积极性。

  五、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妨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积极发挥

  对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给予税收优惠,而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较难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不严格,使一些企业通过“假注册”来骗取税收优惠。一些企业片面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条款,将一般的经营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混入技术性收入中,逃避纳税。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优惠的期限及相关的限制条件,使得一些取得优惠待遇资格企业改变经营方向后仍享受着优惠,使税收优惠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充分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力度。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事后鼓励变为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相结合,尤以事前扶持为重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部门应对历年下达的通知、规定中的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加大宣传的力度,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税务部门的严格执法,依法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其次,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惠程度。税收优惠政策不光只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突破部门、行业、区域及所有制、盈利水平的限制,只要企业从事的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都应该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企业不论盈亏,技术开发费只要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10%)以上,都应该允许加计50%的扣除,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允许向后结转5年。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同时,准许对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物价上涨指数调整。

  最后,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科技投入。生产型的增值税实行十年有余,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的重复计征问题,让改革的呼声常年回荡。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可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震荡,令政府难下税制改革的决心。不过,为了配合2003年10月底出台的《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四省(市)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确定了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只要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尽管这次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的改革,姗姗来迟,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转型探索经验。试点范围选择了六大行业中没有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相信不远的将来终会涉及。此外,对企业购进的(包括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也可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运输费用那样按一定比例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税负的减轻对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世界经济论坛公布全球竞争力排名,中国排第46位》,2004、10、14新华网。

  ②《332个企业技术中心获认定》,北京现代商报。

  2004、10、13新浪网。

  参考文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产业技术政策[Z].[2002]4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Z].国税发[2000]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Z].国税发[2000]24号.

  [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5]《税法》2004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编.

  [6]张红.完善优惠税制,促进科技进步[OL].武汉地税网.

  [7]张思源,赵志强,张敏.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内外部环境分析[OL].Chinabyte网,20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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