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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就业形态与社会保险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21-07-27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内嵌于经济社会体系之中,是应对劳动者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本质是对不同类型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在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特征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内嵌于经济社会体系之中,是应对劳动者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本质是对不同类型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在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特征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必须澄清社会保险权是基于劳动还是基于受雇劳动,平台就业是就业新形式还是资本新形式两项理论误区。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资格、缴费方式、基数确定等均存在不利于新业态劳动者参保的弊端。应当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在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将新业态从业者按类型纳入到现行社保制度中。

生产方式、就业形态与社会保险制度创新

  关键词:生产方式;就业形态;新业态;社会保险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移动支付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外卖小哥、滴滴车司机、网络平台主播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规模不断扩大。①一方面,新技术与新业态催生了新就业方式,拓展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空间,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并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劳动者自主意识的提升,新业态与新就业方式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与西方国家的灵活就业群体主要集中在教育、艺术、文化创新等领域,从而总体收入水平较高不同,我国目前的新业态从业者主要集中在中低端服务业,因而面临着较大的社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新业态从业者与传统的、与单一雇主建立了长期和稳定劳动合同的就业方式有显著区别,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社会保险制度则是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那么,新就业形态与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应当如何协调?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更好地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本文将从生产方式、就业形态与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论关系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与回应。

  一、理论框架

  社会生产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动力,社会生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而其本质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下,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不同,各种生产要素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在各种类型的生产要素中,劳动是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然而,劳动产生价值的过程,也需要与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与资本相结合,劳动参与生产过程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就业,即受雇劳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但广义的社会保障却是源远流长,②它内嵌于整个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中,是应对劳动者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只要有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就会有一种社会保障模式与之相适应。按照上述逻辑,社会生产方式、劳动参与社会生产的表现形式(就业形态)和社会保障模式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农业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是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结合,劳动者的收入风险或者来源于自然和气候环境,或者来源于劳动者自身劳动能力的下降。例如,在中国古代,水灾、旱灾和蝗灾是导致农业歉收和农民收入下降的三大自然灾害;此外,劳动者罹患疾病或年老,进而无法从事农业劳动也会影响收入。在漫长的农业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家庭和土地往往承担着保障的功能。

  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整体转型的早期,农民群体或主动(如中国的农民工)或被迫地(如英国的“圈地运动”)离开土地,农业社会中由自然灾害导致的个体风险转变成劳动与土地分离而导致的群体风险。针对这种社会风险,产生了主要面向贫困群体、以收入调查为基础、由政府承担直接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生产方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劳动与土地的结合转变为劳动与资本的结合,生产方式的变化导致劳动者收入来源转变为受雇劳动收入。在这种收入来源方式下,收入稳定性取决于受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劳动者一旦因为年老、疾病、工伤等因素失去了工作机会,就会面临极大的收入风险。然而,工业化在带来新风险诱因的同时,也孕育了解决风险的新机制。在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下,在工人运动的积极推动下,德国最先出现了以劳资缴费为基础,用以应对劳动者收入下降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风靡整个欧洲,从而成为与工业化生产方式相匹配的社会保障模式。

  上述简要回顾充分说明,生产方式不同,劳动力资源参与社会生产的方式(就业形态)、获得劳动收入的途径就不同,而应对劳动者收入下降风险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内嵌在经济社会体系之中,并且主要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两者之间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图1展示了社会生产方式、就业形态与社会保障模式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本文的分析框架。简言之,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模式;同时,就业形态作为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的表现形式,也会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相关机制;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本质是对不同类型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二、对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的理论反思

  伴随着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该群体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审视与政策关注也日益增多。①中共中央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提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而新业态从业者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所谓的“新业态”是否真的超越了工业化的全新生产方式?基于传统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是否已经无法适应所谓的“新就业形态”?本节将针对这两个问题,在前文构建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基于劳动还是基于受雇劳动?

  按照社会保障模式与就业方式相适应的逻辑,当前大量有关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成果聚焦于分析判断这部分劳动者与平台、分包商、众包商等信息化时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新兴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判定二者具有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则从业者顺理成章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不具有劳动关系,则或者建议按照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将其归属为自由参保者,或者建议其参加主要针对非受雇劳动者的居民社会保险,或者建议专门为这部分群体建立一个新的制度。而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要是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劳动过程控制等角度展开。②

  然而,按照这种从劳动关系认定到社会保险权利确认的逻辑关系来进行的分析必然会面临两个理论困境:其一,即使认定了劳动者与平台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也有重要的差别。例如,在工业化时期泰罗制的生产分工下,无论是雇佣者出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而偏好熟练工人,还是劳动者出于获得稳定收入的需要而期望稳定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劳动关系都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和单一指向性。即劳动者在同一时点上只和单一雇主形成劳动关系,甚至在整个职业生涯中的雇主数量亦相对有限。相比而言,新业态从业者在同一时点上可以同时利用多个平台承揽业务,且工作的流动性亦大大增强,即劳动关系呈现出多重性、间断性与短期性的特点。在雇主代为扣缴社会保险费的运行机制下,劳动关系的上述新特征显然无法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及其缴费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其二,从全球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基于劳动权基础上的社会保险权拓展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③即早期的社会保险权是劳动权,甚至是受雇劳动的衍生权利,只有签订了稳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是社会保险的法定参保人,而非受雇劳动者则往往是自愿参保人。伴随着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保障制度“大数法则”内在规律驱动下覆盖面的拓宽,社会保险制度呈现出“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不再是受雇劳动者的专利,而向自雇佣者(self-employee),甚至是非劳动者(non-employee)扩展,即所谓的全民皆保险。按照上述逻辑,以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受雇劳动就不再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前置条件,就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等新兴主体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结与争辩,对于明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而言,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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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澄清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权利基础,即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还是基于受雇劳动?作为工业化背景下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分析,社会保险是劳动的必要扣除,是对劳动者报酬的延期支付。对应到本文所构建的理论框架中,即可被诠释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面临收入下降的风险,而社会保险则是对该风险的有效应对与化解机制。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因为参与了社会生产过程,所以有权利参与社会分配,并得到包括社会保险待遇在内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受雇劳动只是在工业化时期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后,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的方式(即就业形态)也会发生变化,但其社会保险权却依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相应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并非是因为其雇佣了劳动者,而是因为其参与了社会生产和分配,即所有参与社会生产与分配的生产要素都有责任为劳动者的风险分担责任

  二)平台就业:就业新形式还是资本新形式?

  如上文所述,按照从认定劳动关系到确认社会保险权利的逻辑,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合作而非雇佣关系,①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上线接单时间等在传统劳动关系下并不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的要素,从而否认平台有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说法看似在理,实则似是而非,未见社会保险制度之本质。

  在工业化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劳资分责,具体表现为筹资机制上的劳资平分缴费责任和管理体制上的劳资协同参与,劳动者与资本方(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然而,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下,生产要素的表现形式是有差别的。例如劳动既可以体现为体力劳动,也可以体现为脑力劳动;土地在农业时代与劳动和其他农业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粮食作物的产出,在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时代则往往以厂房用地的形式参与生产过程,在消费资本主义时代则又表现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的形态等等,但其本质都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了社会生产与分配。

  相比而言,资本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在工业资本主义时代,它以厂房、机器的形式出现,与劳动密切结合,进行社会生产和分配;在金融资本主义时代,它以货币、金融产品等形式出现,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那么,当前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各种平台,其本质到底是新的生产要素还是资本的新表现形态?笔者认为是后者,并将之称为平台资本主义或者信息资本主义的时代。②

  与传统机器资本主义时代相比,平台资本主义在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方式上的确存在较大的差异,包括:第一,劳动与资本的结合不再具有单一指向性,即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甚至在同一时间点上,可以同时通过多个平台参与多个主体的生产过程,即同时受雇于多个雇主。第二,劳动者起始劳动时间的自主性与劳动过程控制的严密性同时存在。相比于传统机器资本主义时代机械地准点上班打卡,在平台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者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开始劳动的时间;③但一旦开始劳动进程,平台基于卫星定位及相关海量数据的劳动过程控制却又是极其严格的。④因此,在平台(信息)资本主义的时代,信息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管理劳动者的手段。第三,生产过程的多主体参与使得劳资关系呈现出多层委托代理的嵌套结构。以当前最具代表性的平台就业群体外卖行业为例,在传统的供应链结构中,生产商、经销商和运输商基于社会分工而相对分离,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雇佣劳动者。在平台经济的条件下,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使得供应链结构发生变化,基于流程的纵向一体化有了新的技术支撑,生产商与作为个体运输者的外卖小哥通过平台得以联结,而平台基于成本控制等需要,以合作商加盟、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在原先直接产生劳动关系的链条上引入了多个委托代理主体,将劳动关系模糊化。上述传统资本主义与平台资本主义用工方式的差别见图2。在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具有排他性的、以劳动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稳定劳动关系。在平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平台信息技术的发展既联结了生产与消费,也联结了不同的生产主体与个体劳动者,劳动与资本的结合不再具有单一指向性,且生产商通过劳务外包等方式将劳动关系虚化。

  更为重要的是,在平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资本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样,既表现为传统生产商中的机器、厂房等生产要素,也表现为“平台”等虚拟的生产要素。因此,信息和平台的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正在从工业化社会“劳动+土地+机器”转变为信息化社会“劳动+土地+机器+信息”。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机器还是平台(信息),其背后都是资本,机器和平台只是资本的表现形式,而生产过程的本质仍然是劳动与资本的结合,①劳动者要想获得收入,仍然对资本具有依赖性,②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分析至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平台经济和与之相应的新就业形态,其本质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生产方式,而其实质仍然是劳动与资本的结合,只是资本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论文作者: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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