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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实施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0-08-14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已具有从采矿、选矿、冶炼、合金制造到压延加工一整套完整的有色金属工业体系。其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属于高污染行业,环境污染隐患大,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要求在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摘要: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已具有从采矿、选矿、冶炼、合金制造到压延加工一整套完整的有色金属工业体系。其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属于高污染行业,环境污染隐患大,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要求在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要求2018年完成。贵金属冶炼322、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有色金属铸造3392、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等要求2020年完成。本文简要介绍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制技术支撑体系、排污许可证实施进展,并分析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实施现状分析

  关键词:有色金属;排污许可;实施

  1 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建立

  已建立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范围、许可对象、总体要求等,确定了排污许可证实施与监管的原则和要求、法律责任等。有色金属工业陆续发布了铅锌冶炼、铝冶炼、铜冶炼、汞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钛冶炼、锡冶炼、钴冶炼、锑冶炼、再生金属共11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成为技术支撑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力地支撑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 98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陆续发布。另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和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均已公开征求意见。

  2 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2.1 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

  截至2019年9月底,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1340个,其中按照已发布技术规范(含再生金属)发放数量占比86.8%,按照总则发放数量占比13.2%。

  2.2 区域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位居前12位的省区市发放情况如图1所示。广东、浙江、云南发放数量居前三,其中广东省以铝冶炼(再生铝)及压延加工为主,浙江省以铜冶炼(再生铜)为主,云南省以铅锌冶炼为主。

  2.3 排污许可证标准执行情况

  铅锌冶炼、铝冶炼、铜冶炼、镍冶炼、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镁冶炼、钛冶炼等行业企业执行各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存在的问题

  在有色金属工业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中,按照已发布的11个行业技术规范填报的排污许可证质量相对较高,按照总则填报的排污许可证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目前,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未按时限完成申请

  按照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电解铝企业的实施时限为2017年。截至2017年底,“2+26”城市涉及电解铝产能的4个省份共发放19张排污许可证,仅郑州、焦作和安阳三市做到了应发尽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金属,不含硅冶炼)企业应在2018年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迄今为止仍有部分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3.2 相关管理类别错误

  按照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应全部为重点管理,而部分铅锌冶炼、铜冶炼、镍钴冶炼、铝冶炼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被错误地划归简化管理,相应的许可事项、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均未按照重点管理的标准实施。

  3.3 相关行业类别错误

  部分再生铝、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企业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错误填报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正确的是应选择对应冶炼行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2018)要求申报。汞冶炼企业应填报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931—2017)要求申报,而2家汞冶炼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分别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和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类别填报错误。

  3.4 许可排放量错误

  重点管理的冶炼企业主要排放口应按照对应技术规范的方法计算许可排放量。部分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有误,主要有许可排放量公式错误、许可量核算选用浓度错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等情形。

  4 结论及建议

  排污许可制实施3年以来,成效显著。通过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规范企业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有色金属工业除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已到全覆盖实施时限以外,其他行业实施时限均为2020年,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时应尽量避免已出现的问题。针对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提出如下相关建议:

  (1)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结合污普清单、产能清单、工商清单等,对有色金属工业展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应发未发”的企业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将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企业纳入监管整改范围。

  (2)深入解读排污许可各项要求,加强技术规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于典型问题予以重点指导,提高地方核发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包括第三方审核单位)、排污单位的认识水平,切实提高发证质量。

  (3)落实证后管理和监管执法责任,强化证后自查和现场核查。持续对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许可事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4)努力打通行业堵点和难点,明确相关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含重金属污泥、含重金属或氧化物烟尘、浸出渣、冶炼渣等二次资源的企业,无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按照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管控因子、许可限值等管控要求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论文作者:韩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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