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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探微

发布时间:2020-05-23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由于法律的部门性和宏观性,我国的法律和管理对临时用地和土地征用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导致在使用主体、使用范围、承包对象等方面缺乏全面的管理和统一的标准,临时征地过程中涉及的部门权限和使用权。通过对土地产权制度、相关法律关系和土地市场

  摘要:由于法律的部门性和宏观性,我国的法律和管理对临时用地和土地征用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导致在使用主体、使用范围、承包对象等方面缺乏全面的管理和统一的标准,临时征地过程中涉及的部门权限和使用权。通过对土地产权制度、相关法律关系和土地市场行为的分析,揭示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我国临时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行为,整合各级立法权限和内容,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和内容建设。

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探微

  关键词:临时征地;土地管理;微探

  1我国临时土地管理与征地现状

  1.1法律关系失衡

  在法律集中管理模式下,我国的立法权只能由中央政府依法拥有。这种集中管理的弊端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电力系统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难以形成统一的实施标准,使法律实施陷入僵局。在法律环节也是如此,只是对涉及的一些法律领域给出了一般的诉讼范围,一些具体法律无法涵盖的部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盲区,从而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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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临时用地是我国的一个盲区。在这一盲区,我国有关临时用地管理和土地征用的问题很难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持。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这两个方面的执行存在漏洞。在法律衔接方面,很难反映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具体问题。对临时用地管理等职能交叉的部门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利益和管理权限的平衡进行编制和管理。

  1.2产权制度界限不清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的土地使用权逐步落到了一些企业和大多数公民的手中,从而发展了相关的市场经济,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了国家的土地资源。这对我国的土地事业是非常有益的。而这种权力分配只针对使用权的分配,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这大大保证了国家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国有土地应该从地域的角度来理解。如果按照国家和集体来确定所有权,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我国法律偏重于土地权力的限制和设计,缺乏对利他权利的详细描述。

  2我国临时用地管理与征地现状及对策

  2.1各级立法的整合

  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向实践性、计划性倾斜,将未涉及传统法律的公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盲区逐步纳入新的法制建设活动体系,以增强执行力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制定、修改和升级过程中,加强法律、政策和计划的公开听证制度,确保公共事务管理能够适应事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避免因追求管理规范而出现“一刀切”现象,避免出现与当地的实际联系。

  2.2完善土地市场建设

  土地市场的具体建设活动应以土地产权制度为基础,并以此为参照和指导体系,即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项目,使相应的建设活动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因此,在这一制度内涵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必须跳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固有的共同障碍,使土地之间的交易不受这些属性的约束,并按照《土地利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应的经济用地流转活动。根据土地产权与功能分离的特点,充分挖掘和分解土地产权所蕴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力,促进土地产权市场多元化发展,动态价值的交易与利益格局的转变,是通过对土地产权权力的安排与组合,衡量不同土地类型之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跨越或转变而实现的。

  2.3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必须与法律相结合。首先,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相关法律概念,然后从人格的角度对这些权利人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划分。从而明确这些个人在土地问题中的作用。重点控制个人土地拥有规模,避免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加强地价调控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社会性、均衡性和可及性。逐步建立公共土地分类制度,明确公共土地产权主体的政府性和集体性。从公共层面上讲,利他主义的土地权力是为了实现个人与整体的合理连接。

  3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和征地的建议

  3.1各级立法权限和内容的整合

  国家一级的基本法或者基本法应当逐步转向原则性、指导性、全面性,为各职能部门结合公共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制定规章制度提供基本的、全面的原则、内容和目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具体管理事务中的协调和衔接。对于涉及土地、环境保护、建设等具体内容或特殊问题的立法,要注意其他职能部门各环节的划分和管理,如其形成原因、主体行为、演变机制等。,实现部门的综合性和协调性,改变一部法律由一个部门主导的局面。通过赋予省级政府更多的立法权,确保不同问题的相关法律在操作层面上的整合和整合,实现政府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有机结合,避免管理机构和相关法律、标准的多元化。在制定、修改和升级过程中,加强法律、政策和计划的公开听证制度,确保公共事务管理能够适应事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避免因追求管理规范而出现“一刀切”现象,避免出现与当地的实际联系。

  3.2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和内容建设

  土地市场的建设有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打破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产权壁垒,按照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行为管制等法律政策的相关要求,实现城乡土地自由贸易。在完善和优化土地权属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规范和激活房地产租赁市场,通过分类细化用途变更和使用年限,实现土地租赁和临时用地交易的市场管理和政府控制。根据土地产权与功能分离的特点,充分挖掘和分解土地产权所蕴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力,促进土地产权市场多元化发展,动态价值的交易与利益格局的转变,是通过对土地产权权力的安排与组合,衡量不同土地类型之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跨越或转变而实现的。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严格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同时,结合市场动态为征地补偿提供参考,量化政府干预个人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潜在收益,规范政府和个人行为。

  3.3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依法区分国家、政府和公众的概念,明确国家宪法和政府、公众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土地动力设计方面,要实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一体化管理,避免在土地使用、取得、买卖过程中过度延长审批流程,增加申请费用。逐步取消土地使用年限设置,消除土地流转的时间瓶颈。重点控制个人土地拥有规模,避免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加强地价调控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社会性、均衡性和可及性。逐步建立公共土地分类制度,明确公共土地产权主体的政府性和集体性。从公共层面上讲,利他主义的土地权力是为了实现个人与整体的合理连接。例如,为了实现政府规划、管理和监督权与土地利用总体利益相适应,为他人提供以避险、方便为目的的利他主义权利的分类和界定,为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今,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在征地和临时用地管理过程中,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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