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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论文范文探析上诉刑法的新管理发展模式及措施

发布时间:2015-05-16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

  摘要: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关键词:上诉制度,刑法,律师职称论文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概述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原则之一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古代的欧洲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注重神示证据,导致上诉不加刑制度没有发展的土壤,因而从根本上不会存在真正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更不会存在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体现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平等”、“自由”、“人权”和“平等”,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该法典。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于一个被判处有罪的人,如果他提出上诉,那么在再审中就不能对其加重刑罚。

  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之后所具有的积极作用,逐渐被其他法系的国家所采用。虽然两大法系国家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规定和其在具体的司法适用程序中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其对该原则规定的内容基本是相同的。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加刑原则不断被扩大采用,其内容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被告人以及控诉方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制度在我国古代就存在,但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存在于古代社会。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原则的标志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对其的确立,并且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又对有关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予以了保留,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其加以完善。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

  作为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护审级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其他原则一样,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的特点。为了能够使这一原则更好的发挥其预想的作用,必须要探清其理论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上诉不加刑原则应有的作用。通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研究,学者们提出了自己对该原则的相关理论,主要有:

  (一)控辩平衡说

  该学说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控诉一方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可能会导致控诉双方失去平衡性。同时由于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一方追究犯罪,这样就可能会导致控方相对于被告人一方存在着相当大的优越性。控方在侦查手段和设施以及国家对其的财力、物力等方面明显优于辩方。面对诉讼程序中这样的弊端,赋予被告人上诉不加刑这种特权,就可以进一步促进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以及地位的进一步平衡。

  (二)控审分离说

  该学说认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原则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决定着在刑事活动中应实行控审分离,因为该原则是体现刑事诉讼进程中文明、法治、科学的标志之一。该原则具有四方面的含义:第一,审检机关分离,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两个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第二,只有检察院遵照法律程序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进行审判;第三,法院进行审判的范围不能超越起诉书所记载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法庭独立进行审判是法院裁判结论的基础。

  (三)利益权衡说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利益权衡发源于在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利益法学。该学说认为,实体与程序、惩罚与保障、控制犯罪与过程正当的矛盾充斥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且这些矛盾表现着不同的利益冲突,同时由于这种冲突导致两种利益不能兼顾之时,从而就会导致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某些倾向选择更具有倾向性的利益而放弃另一些利益。有学者认为,由于利益的评估和取舍是在法律体系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但是价值观是具有能动性和多样性的意识形态,这样就导致了以利益的权衡为基础的法律判决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利益权衡说”可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去考虑,更好的去权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能够得到平衡。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存废之争

  (一)保留说及其理由

  此种观点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蕴含着许多积极价值,能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维护上诉制度和保证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并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因此该原则应当予以保留,保留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并更好的贯彻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诉权是被告一方在一审判决以后行使法律赋予其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一方行使上诉权,进而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入法,保留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够更好的体现该项原则。

  第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存在,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审判监督、依法抗诉是其职责所在。同时上诉不加刑原则还存在着限制适用的情形,即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这样就会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对在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取消说及其理由

  此种观点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原则之一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自然也会有其负面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司法诉讼程序的日渐完善和法制环境的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负面作用不断暴露出来。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予以取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消除了被告人方上诉会加重其刑罚的思想顾虑,因此,即使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非常公正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被告人一方没有上诉加刑的思想顾虑而继续上诉,这样就会导致法律赋予其的上诉权被滥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违背事实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或者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量刑过轻,这样,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能加重被告人一方的刑罚,这样就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使法院发挥法律赋予其的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四、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一)加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判质量

  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的初审,但是只有部分案件才需要经过第二审。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够启动二审程序,因此,如何避免人民法院启动第二审程序,减少上诉不加刑原则引起的不必要争议,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是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的关键,而第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的高低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如何提高第一审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提高第一审人民法院法官的职业素质,这里面的素质包括对于的法律知识的领悟情况、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能力及其本身道德水平的高低;二是充分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由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者,如果能够保障被告人充分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会使被告人一方能够从心理上加大对一审法院裁判的认同感。同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还要努力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三是加大对法院审判人员和审判程序的监督。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监督制度,加强对审判人员和审判程序的监督,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在审判活动中出现司法腐败现象,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四是保障一审法院审判的自主性,减少对其的不当干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大众舆论、新闻网络媒体等不当干预的情形,在面对这些情况之时,应保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二)完善二审全面审查

  针对如何完善二审全面审查,解决其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无论是检察机关抗诉还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都应该在上诉、抗诉的范围内进行审查,对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持肯定态度,无需审查。同时对二审法院审判方式的裁量权配置予以规则控制。规则控制是创痛的控权(力)方式之一,也是法律对刑事裁量权进行综合性控制的起点。规则控制包括正式规则控制与非正式规则控制两方面。正式规则的控制主要源自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非正式性规则对正式立法的自由裁量权并不过分的依赖。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实施,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空白、僵硬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关注正是性规则控制的同时也要关注非正式性规则,重视司法政策、手册、指南等对二审法院刑事裁量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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