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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律师吊销执业资格视角的交通犯罪研究——以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12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当下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步伐加快,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是极为迅速,律师本身也是具备着相当高的法律素养,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那么当然当律师出现不当行为时,为了维护行业秩序,就会对律师做出吊销执业资格的惩罚措施,其中最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摘要:当下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步伐加快,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是极为迅速,律师本身也是具备着相当高的法律素养,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那么当然当律师出现不当行为时,为了维护行业秩序,就会对律师做出吊销执业资格的惩罚措施,其中最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就是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而这一条在律师交通犯罪中尤其值得研究。

  基于律师吊销执业资格视角的交通犯罪研究——以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为例

  关键词:律师执业资格;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犯罪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是很清晰明了,而这样的界限不清的问题在律师因为故意犯罪而律师执业资格因为《律师法》被惩处时,就会出现很多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比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因为是过失犯罪,而律师因此遭受了刑事处罚也不用被吊销执业资格,但是危险驾驶罪就会使得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这样的问题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是值得研究的。

  一、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条件

  说起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条件,就不得不说一下当下的律师管理制度,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大机构,其一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其二是我国的律师协会。

  (一)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作用

  根据政策,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律师的惩戒调查权和建议权授权给了律师协会,但是对律师吊销执业资格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手中。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惩戒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享有行政管理权,在律师违章时,省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吊销律师的执业资格,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可能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在一些具体案件上出现处罚的差异[1]。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一)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当事人满足四项情形之一:其一是当事人需要有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其二就是常说的醉驾,其三是运输危险化学品,其四,校车以及旅客运输业务中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其中醉驾也是最近几年经常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的情形。

  在当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相比,有着量刑幅度较轻的情况,相比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显得没有那么可怕,但是作为故意犯罪定罪,对于律师而言,就会被吊销执业资格,而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对于律师而言,触犯过失犯罪,就不会被吊销执业资格,那么当下对于律师执业资格的吊销规则,是否要对这些量刑幅度较小的故意犯罪做出一定的豁免,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2]。

  (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与竞合

  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醉驾情形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从业者最有可能触犯的也是醉驾情形,在醉驾情形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有造成重大事故之后才会对该行为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这从客观上对律师群体而言,在触犯醉驾这一规则时,会不会产生造成严重后果,避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想法并付诸实践的行为,这都是在当下律师执业资格吊销的相关规则下,可能产生的情况,所以更改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三、对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以及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则更改的深思

  在处理律师交通类的犯罪中,是否可以不机械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在危险驾驶罪适用越来越多的今天,是否可以对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规则以及是否要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作出一定的解释,这都是当下法学界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醉驾以及程序审查相关规则的深思

  当下司法实践中,对醉驾的认定主要是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这一客观事实的角度去认定当事人是否醉驾,但是却忽略了对主观恶性的判断,固然这样一刀切的法律规则是对喝酒开车行为的一种警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对律师行业的从业者可能会选择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即作恶可能更有利于自己。

  所以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应当就危险驾驶罪在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或行业从业资格时的适用作出解释,注意对主观恶性的判断,不仅是要对一些受强迫或是受到欺骗而达到醉驾标准的司机网开一面,也要对一些诸如病理性醉酒的情形,纳入惩处范围中来[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中的程序审查的问题,程序正当结果才可以正当,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但是现在在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中,程序上的正当较为难以把握。先是讯问时间的问题,对于大部分行为人而言,行为人被执法机关查获以后往往处于意志能力极弱的精神状态,如为充分保护行为人本身的诉讼权利并且要保证供述的笔录的真实性,就必须要将讯问时间延后,保证笔录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查明醉酒驾驶的真实原因,这也是保证程序正当的基础。其次是对血液样本的程序性审查,这一环节不可或缺,因为醉驾最主要的标准就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那么对于血液的样本检查一定要做程序性上的审查,确保程序不违规,保障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的深思

  首先对于危险驾驶罪,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驾类的危险驾驶罪,基本是以拘役论处,很少会有做出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而且在醉驾类的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不起诉,但书的适用标准也是参差不齐。其次在交通肇事罪中,一旦当事人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绝大部分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只有极少部分会被判处拘役。这样的结果自然会导致一些因醉驾而触犯危险驾驶罪,最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觉得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律师也应该吊销执业资格[4]。所以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则笔者认为可以改成由刑期而确定,因为哪怕是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管制甚至是缓刑的,也意味着其主观恶性不大,而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最根本原因是要保证律师从业者有着对法律敬畏、依法办事的觉悟,故而要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加以惩处。但是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往往主观恶性较小的行为,判处的刑期也较短,刑罚规格甚至不够有期徒刑,那么这样的行为还需要吊销执业资格吗?这也是当下律师法需要解释的一条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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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危险驾驶罪但书的适用,危险驾驶罪但书的条款本意是使得一些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可以避免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由于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司法部门对于何为主观恶性不大,又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一直没有统一的判罚标准,这样就会导致在一个省,当事人的行为被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而在另外一个省就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抑或是不起诉。这样的结果对司法的公平性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而且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条款中明确写道:律师故意犯罪且被判处刑事处罚才会被吊销执业资格[5]。那么一旦适用但书条款,律师就不会被吊销执业资格,所以对但书条款的适用,需要统一适用规则,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法律规则的深思

  前文已经大致说过一些关于律师执业资格被吊销法律规则的需要解释的方面,在下面总结一下,就是将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限制从故意犯罪调整为按刑期处罚,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事处罚的律师吊销执业资格,对判处拘役和管制的律师的执业资格做留置观察处理,设置一个留置观察期限,和缓刑规则类似。这样的改良可以更好地保证吊销执业资格这一判罚决定的公平性。

  四、结语

  律师队伍的专业性、纯洁性不仅仅是要由行业准入规则来把控,更要由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条款来把控,对一些不符合行业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律师给予惩处,而这样的惩处规则一定保证公平性。随着醉驾入刑,律师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触犯到这一法律,进而导致被吊销执业资格,那么随着法律的变化,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规则也要发生变化,以此来适应新的法律条文,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论文作者:曾幻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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