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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领域法理论下的警察法学发展

发布时间:2021-04-09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警察法学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板块,也是提升社会安全法治能力的理论抓手。遗憾的是,当前我国警察法学的发展深陷概念模糊化、体系碎片化、研究边缘化、教学粗浅化的困境,若不及时矫正,势必将警察法学的研究、教学和实践引入歧途。领域法

  〔摘要〕警察法学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板块,也是提升社会安全法治能力的理论抓手。遗憾的是,当前我国警察法学的发展深陷概念模糊化、体系碎片化、研究边缘化、教学粗浅化的困境,若不及时矫正,势必将警察法学的研究、教学和实践引入歧途。领域法是近年来新兴的法学理念,强调问题导向与解决策略,能有效融合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思维特点。在领域法学的指引下,研究者需明确警察法学的领域概念,厘清警察法学的法律体系,夯实警察法学的理论体系,增加警察法学的实践色彩,强调在完善警察法学理论体系的同时,提升警察法学的实践与教学效用。

困境与出路:领域法理论下的警察法学发展

  〔关键词〕领域法学;警察法学;问题导向;实践教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近年来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警察属于社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当前社会呈现出犯罪模式多元化、信息交流便捷化、社会治理复杂化特点,传统范域下单纯依靠警察职权处理社会纠纷的模式已显落后。对于复杂的实践问题,自来学界倡言确立“领域法学”的概念以及“领域法”的治理逻辑①。领域法是现实中调整某个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概念规范总称,是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客体进行综合概括的法规则集群②;领域法学则是立足于上述领域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跨学科分析问题的法学新思维。领域法学为破解警察法学发展困境指明了方向,能够有力地推动警察法学的发展进程,提升警察法学研究与警务实践的契合程度。本文在阐述传统部门法下警察法学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前提下,探讨以领域法学理论指导警察法学发展的可行性,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领域法学视域下警察法学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传统部门法视域下警察法学发展的困境

  传统的部门法学单纯地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等类别①。传统部门法学依据纵向维度对社会活动进行简单划分,可直接确定社会事件的法律领域归属。但社会实践是瞬息万变的,传统部门法往往难以应对复杂、新型、突发的社会活动,在警察法学领域亦是如此。传统部门法应对复杂警察实践活动的困境,不仅降低了警务实践的效率,也阻碍了警察法学理论的发展。具体而言:

  (一)警察法学的概念模糊化

  任何一门法学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概念体系,上述概念的厘清都属于该学科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概念、范畴、原理和方法的架构下,才有可能形成一门独立完整的警察法学学科②,进而构建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从而增强其对实践的指导能力。20世纪初,警察法学就开启其现代化进程并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法学界于2010年成立了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并开展了相关学术研究,但其概念的精准度与全面度仍然稍显不足。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警察法学是研究警察法此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③,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警察法学是法学和警察学的有机结合④。但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及其分类如何界定,学界始终未达成理论上的共识,不仅阻碍了警察法学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进程,也会引发某些实践问题是否需要警察法学调整的疑惑,增加涉及警察法学事项的处理难度。

  (二)警察法学的体系碎片化

  完善而独立的理论体系是部门法学健康迅速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高位阶立法,并辅之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部门规章,相关规范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不能突破其上位系统所属法律部门的窠臼,其理论体系构建仍然落后于传统部门法学,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警察法律体系。

  从警察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学者就已经提出了“六类十二种”⑤划分警察法学体系的方法,近年来又出现了七分法⑥、八分法⑦的学理主张。依据上述学科体系划分方法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警察法学的体系边界存在较大争议。这虽不能动摇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现实存在,但在实践中往往会诱发社会纠纷处理机关的争议,许多案件的处理人员是否应为警察难以确定,从而增加实践中诸多案件与争议纠纷的处理难度。

  (三)警察法学的研究边缘化

  学术研究是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助力。虽然经过多年持之以恒的努力,我国在警察法学领域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警察法学已经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警察法学与警务实践的结合度不断提升,警察法学研究会也已成立多年。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警察法学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仍然被相对边缘化。以表1统计的CSSCI学术论文为例,警察法学近年来的发文量远远低于合同法、诉讼法、经济法等传统学科。这说明在警察法学领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相对偏少,学界对警察法学的关注度亦处于较低状态。警察法学研究的边缘化,直接导致学界难以关注到警察法学领域的前沿理论与实践需求,阻碍了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进程,也导致学者疲于应对警察法学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四)警察法学的教学粗浅化

  成熟的教学体系不仅要求在目标、内容、模式、结果等方面形成标准的范式①,也要求教育内容充分体现本学科特色并同实践保持密切联系。遗憾的是,我国警察法学的教学在教学标准、学科特色、实践联系度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教学标准方面,我国专门开设警察法学的院校相对较少,尚未形成规整的课程标准,导致在警察法学课程教学尚形成高校“各自为战”的特点:学校可以自行确定警察法学的教学重点与考核范围,个别高校甚至将警察法学课程异化为行政法或刑法,远远背离了警察法学应当以警察为特色的教学中心。在学科特色方面,警察法学课程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教育学生提前了解警察职业的工作要求,但个别学校仅仅粗浅地向学生介绍相关法律规则,而忽视警察职业所需要的思辨能力与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不能通过警察法学课程的学习而获取必要的职业能力。在实践联系方面,警察法学知识的灵活运用需要以实践经验为基础,但多数学校将警察法学课程局限于课堂范围内,而未能带领学生深入警务实践,导致学生很难通过课程学习增强处置警察事务的能力,远远未达到警察法学课程开设的目标。

  二、领域法学理论在警察法学中适用的可行性

  警察法学在概念、体系、研究、教学方面的缺陷导致警察法学学科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此时,唯有借助新理论优化警察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与范式,才能助推该学科的持续发展。作为近几年新兴的法学研究和教育学说,“领域法学”强调问题导向,要求以经济社会领域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为研究对象,致力于破解实践问题并形成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融合发展,是具有开放型、应用型、整体型特点的新兴法学学科体系。领域法学的诸多特点恰好可破解警察法学发展的难题,助推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实践契合度的提升。

  (一)领域法学的产生及特点

  领域法学学说产生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激烈论战过程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学研究也逐渐兴盛起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法学研究领域形成了两大研究阵营,即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法教义学是将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②,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学科;社科法学则是针对所有有关法律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集中关注某个专业领域的问题,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③,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治理、法人类学研究,李学尧的法律与认知科学等④。当前的社科法学实践主要以法理学学科为代表。严格来讲,社科法学并非新型的研究方法,而是将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适用在法学问题的研究上。是故,近年来社科法学虽然发展迅猛,但一直未能动摇法教义学的主流位置。

  恰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激烈论战之际,财税法学者提出“领域法学”的观点。近年来,金融法、体育法、知识产权法等新兴学科发展迅速,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将目光集中在研究方法的辩论,而没有意识到部门法学的知识壁垒与利益局限。进一步讲,法教义学学者之所以坚持捍卫自身学科独立性,是因为不想让更多学者进入此领域而挖掘的学科“鸿沟”;社科法学则认识到法理学学术资源的有限,从别的学科借鉴研究方法与学术资源。在前述二者激烈竞争的局面下,领域法学的横空出世可谓恰逢其时。因为领域法学不仅为财税法学找到了适合自己的位置,并利用多学科的方法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①。

  领域法学作为近几年才提出来的学说,能够迅速发展与应用势必基于自身的特点。在警察法学领域,唯有合理适用领域法学的优势,方有机会助推警察法学的快速发展,这是因为领域法学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1.领域法学注重问题导向

  相对而言,法教义学更加追求部门法学科体系的完备性,需要在论证本学科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明确描绘本学科的知识图谱,至多涉及到相关案例的解决与推广。法教义学关注规则的制定与施用,对于如何解决实践难题则少有研究。社科法学更加关注研究范式,即如何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甚至部分社科法学的研究仅仅是运用其他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分析社会典型案例②。

  相关期刊推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1999年创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遵循繁荣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设有:公安学研究、法学研究、理论探索、计算机与写作、中国武术研究、图书馆学研究等栏目。

  毋庸置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局限于对相关法律油现象与规则进行阐述,难以有效破解实践难题。领域法学则直接面向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探索如何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有效破解实践问题。

  2.领域法学注重实用性

  法教义学侧重本学科的规则体系,比较消极地面对多学科融合解决实践难题;社科法学则直接颠覆了原有的研究方法,甚至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为主解析法律现象。与二者相对的是,领域法学强调在理论研究中“少谈点主义”,更加关注如何破解实践中的难题。以警察法学为例,相关规则的制定需以政府管理学、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为基础,更加关注如何运用上述知识,破解警察执法过程中面对的困难,以结果导向的思维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双赢。

  3.领域法学注重开放性

  传统法学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在法学二级学科的研究方面此特征尤其明显。法学各二级学科的学者之间较少进行学说层面交流,而是局限在自己的学科体系内进行专业研究,面对出现的法律实践问题首先就是思考其应该属于哪个二级学科,甚至对非本学科范围内的问题毫无研究的兴趣与能力。领域法学则不以学科划分为分界线,研究者可以以问题为导向,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可以集中目光于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用过于担心其他研究范式带来的挑战,从而不断扩展自己的研究领域并推动具体实践难题的破解。

  (二)领域法学与警察法学的契合

  领域法学问题导向、实用性、开放性的特征恰好可以弥补警察法学发展概念不清、体系模糊、研究边缘、教学粗浅的缺陷。以领域法学理论指导警察法学的发展,可以有效破解警察法学发展中的困难,增强警察法学的社会影响力。

  1.警察法学概念清晰的诉求与领域法学的问题导向特点相契合

  如前文所述,警察法学概念的不清晰直接导致其研究的核心问题不明确,对于警务实践中出现的新型问题是否应由警察法学予以规制,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可能出现质疑。领域法学以具体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为核心,强调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式解决实践难题。在警察法学运行中适度适用领域法学的观念,可以更加便于探索破解警察法学领域相关的实践问题包括实践中出现的新型问题,从而提升警察法学法律规则的适用度与有效性。

  2.警察法学研究扩展与体系重构的诉求与领域法学的开放性特征相契合

  领域法学在立法与研究的过程中并不要求以确定本问题的学科归属为前提,而是更倾向于探索如何系统化地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集中立法与学术探讨,最终达到破解难题的效果。警察法学研究边缘化说明学界对其重视度不足,提交的立法修改建议偏少、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度偏低是上述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在领域法学观念的引领下,警察法学的研究将目光集中于实践问题的破解方式,探索运用多学科、多维度、多领域的研究解决实践难题,并通过对实践难题的破解构筑起警察法学的研究体系与立法重点,从而推动警察法学研究体系的扩展与法律体系的建构。

  3.警察法学教学增强的诉求与领域法学的实用性特征相契合

  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不同的是,领域法学的关注重点并非学科归属抑或方法借用,而是探索如何运用多种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最优效果。换言之,领域法学更加看中研究成果与优化规则的有效度。当前,警察法学教学屡遭瓶颈的原因在于教学内容与警务实践脱轨,仅仅依靠课堂教学学生难以获取完成警务任务的必要知识与能力。领域法学强调问题导向与实际应用,要求在警察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大量增加案例教学,提升学生对警务实践的了解度;同时,大量增加警察法学的实践课程,将警务实习搬上警察法学的“三尺讲台”,不断提升学生处理实践警务问题的能力。

  三、领域法学视域下警察法学发展的出路

  警察法学发展长期深陷概念模糊、体系碎片、研究边缘、教学粗浅的困境,不仅阻碍了警察法学的理论发展,更降低了其实践效能。领域法学的出现无疑给破解警察法学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在领域法学的引导下,警察法学需要进一步明确领域概念,厘清法律体系,夯实理论基础并加重实践色彩。

  (一)概念精准:明确警察法学的领域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学体系的核心,也是法学理论发展与实践施行的基石。警察法学的系统构建与迅速发展需要以坚实的概念基础为前提,因而,我国应该多维度明确警察法学的领域概念。

  1.明确警察法学概念的核心为警务处理

  法学概念的核心是学科体系构建与运行的起点,警察法学概念起点的缺失导致警察法学与其他学科间的界限不明,警察法学学科的正当性遭受质疑。无论从理论维度还是实践视角,警察法学概念的核心均应属警务处理,即警察法学是一门处理警务活动的法律学科。警察法学概念核心的确定为该学科体系与实践活动提供了必要指引,可以有效推动警察法学领域内相关活动的顺利开展。

  2.设置灵活、包容的警察法学概念范围规则

  近年来,我国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上述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且类型逐渐扩展,若不对警察法学的概念进行扩展处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难以把信息领域的新型违法活动纳入警察法学的管制范围。因而,我国需要在警察法学领域设置灵活的准入规则,将新类型警务活动纳入警察法学的概念范围之内,确保警察法学可以依法处理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警察法学与警务实践的契合度,推动新型警务难题的破解。

  (二)体系建构:厘清警察法学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必要依据,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为警察事务的高效处理编织一张安全的“保护网”。因而,我国需不断完善警察法学的法律体系。——论文作者: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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