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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时代民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18-06-07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信用权问题,同时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个人信用权有着很多表现形式。由于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我国关于信用权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频繁发生侵害网络信用权问题。下面文章就结合发达国家立法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信用权问题,同时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个人信用权有着很多表现形式。由于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我国关于信用权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频繁发生侵害网络信用权问题。下面文章就结合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研究了民法在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希望有利于保护我国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用权,民法,个人信息

时代法学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网络应用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当中,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网络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网络具有开放性与隐蔽性的特点,出现侵权行为后短时间内不易于确定侵权者,因此现实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逐步出现于网络当中。信用侵权主要有下面这些表现:利用伪造虚假信息,对社会公众或权利主体的名誉进行打击,造成权利主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笔者对最近几年网络中出现的侵害信用权的案件进行了研究,发现在网络环境中,保护我国公民信用权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保护公民信用权的立法缺失。

  一、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现状

  我国当前在保护公民的信用权方面还没有建立正式法律条款,只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保护公民信用利益的几点意见。自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网络环境中我国在保护公民信用权的法律建设中存在下面这些问题。

  (一)现行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一,网络环境中,我国关于保护公民信用权的民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最近几年,我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迫切要求保护网民的个人信用权。当前我国还不具备直接保护网民信用权的法律条款。在仅有的几点保护条款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涉及发生侵害网民信用权以后的处理措施。总之,我国民法当中还不具备保护网民个人信用权的专门条款,只是笼统地做出了几点规定,对个人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还不具备完善的信用权民法

  网络环境中,我国关于保护个人信用权的民法条款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当中,因此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力量缺失,大多信息保护条款不完善不明确,不能针对出现的侵权现象做出严厉的惩罚,实用性不强等。在当前法律体系中,不同条款间相互矛盾,存在着较多重复与交叉的内容。再有,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指出个人信息的范围,他人可以应用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等,没有针对不经本人同意而擅自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以及发生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时应该采取哪些手段进行救济等。我国当前法律只针对一些特殊行业与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律师法》只负责律师,《执业医师法》只负责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但负责公民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还没有出现,因此急需建立一部完善的信用权民法。

  (三)民事补偿机制实用性差

  当前,侵害公民信用权的形式不断增多,不但使大量公民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关于如何解决这些精神伤害,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当前均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责任则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而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个人信息安全还达不到这一标准。表明侵害者还不能适用刑法,受害者当然也就得不到刑法的保护。当前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只包括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三种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侵害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方式很多,因此严重缺失必要的民事补偿机制。

  二、信用权法律保护措施

  (一)针对损害赔偿建立专门法律条款

  网络环境中,我国还需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对受害者赔付一定的钱款,其他救济方式居于次要地位。钱款救济主要涉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伤害等。其他救济形式主要指的是为受害者恢复名誉。一般情况下,侵害主体信用权引起的损失主要指的是经济损失,依据法律实践操作规定,必须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时要依据受害者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量进行,假如不能准确测算损失数量,可以在参考相同案例赔偿数量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假如二种情况均不适用,则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数量进行赔偿。再有,在救济过程中也可以应用惩罚性赔偿。建立完善的信用权民法意味着全面保护公民的信用安全。

  (二)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

  当前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信用权侵害现象,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虽然当前我国各个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实行交易完成后评价制度,但这种评价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缺陷。电子商务要想取得健康发展,则需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

  (三)创建行业自律系统

  在网络环境中,侵害公民信用权的形式复杂多样,要想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只依靠法律力量是做不到的,必须创建行业自律体系,联系法律条款,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设立双保险。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不但可以自根本上防止发生公民信息外泄现象,而且有利于节约经济成本。

  (四)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针对网络中存在的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与管理。再有,还需严格审核信息使用者掌握公民信息的途径、处理措施、使用时超出有关规定采取的处理方法等,我国信用权民法要对此做出详细规定。信用权民法保护公民信用权主要利用事前监督与事后救济的做法。我国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执法部门,从事公民信息收集与审核业务,解决公民信息侵权问题,达到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目的。

  三、结语

  总之,为了有效保护网络环境中我国公民的个人信用权,要根据我国法律建设现状,尽快确认信用权的独立性。再有,建立完善的网络环境信用权保护体系,还需得到刑法、民法、其他法律的有效配合,才能尽快推出完善的信用权民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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