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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协同创新

发布时间:2018-11-05所属分类:农业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现今的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具有近海水域捕捞为主、破坏性渔具渔法的滥用、渔船功率和捕捞产量飞速增长、海水养殖结构单一等特点。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过程中存在着战略协同、主体协同、制度协同、组织协同、技术协同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

  摘要:现今的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具有近海水域捕捞为主、破坏性渔具渔法的滥用、渔船功率和捕捞产量飞速增长、海水养殖结构单一等特点。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过程中存在着战略协同、主体协同、制度协同、组织协同、技术协同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战略联盟或网络化组织,改善渔业资源开发技术装备水平,可以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合理有序的开发。

  关键词: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

  南海是东亚陆缘面积最大、位置最南的边缘海。位于3°ll'N—23°35'N、98°00'E—120°15'E之间,是具有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特征的海洋生态系统。同时,南海存在的大量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适合鱼类生存繁殖的生态环境。南海优越的地理位置及生态环境决定了南海渔业资源的多样性。据专家估算,“南海海洋鱼类可捕量高达224×104t-260×104t”[1]。

  然而,“2010年南海区实际捕捞量318.6×104t,2016年南海区实际捕捞量为376.7×104t,分别超过南海海洋鱼类可捕量”[2]。强大的捕捞压力使南海渔业资源状况持续恶化。据费鸿年等人的报告指出,南海优劣渔获物之比为:20世纪50年代8∶2;60年代6∶4;70年代4∶6;80年代2∶8;90年代以来,南海区每年低值鱼和幼鱼渔获量占总量的70%以上。[1]

  南海日益衰竭的渔业资源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2016年12月31日,农业部印发《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指出:“加快推进渔业科技创新,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方面的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逐步完善渔业协同创新体系,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自此,从协同创新的角度分析渔业资源开发问题逐渐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一、研究综述

  海洋渔业资源的协同创新是指在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以涉渔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为辅助,以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基础,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以达到战略、主体、制度、组织和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有效协同。

  目前,学者们对于南海渔业资源开发(主要指捕捞业和养殖业)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几类。一是从南海渔业资源的角度,基于战略地位[4][5][6]、可持续发展[7][8][9]的视角对南海渔业资源进行研究;二是从渔业资源开发的角度,基于开发模式[10][11]、开发机制[12]视角对渔业资源开发进行研究;对于协同创新的研究主要从协同创新的主体[13][14]、影响因素[15][16]、模式[17][18]、机制[19][20]的视角进行研究。而以协同创新理论研究南海渔业资源开发是一个全新的视角,张玉强指出构建协同创新的开发利用机制来解决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问题。[21]

  岳冬冬主张通过创建协同创新平台来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22]但这方面成果相对于其他视角的研究,一方面数量非常有限,从协同创新视角研究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文献资料几乎没有。另一方面,即使有也是从协同创新的个别方面加以研究,并未全面地系统地从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的内涵出发进行研究。由此,本文基于海洋渔业资源协同创新的内涵的视角,全面地系统地从协同创新的五个方面即战略、主体、制度、组织、技术对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进行综合研究。

  二、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现状

  南海渔业资源(主要指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但长期以来,“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结构不合理”[23]。首先,我国南海近海水域捕捞强度增长过快,破坏性渔具渔法的滥用、渔船功率和捕捞产量飞速增长;其次,浅海滩涂和低洼荒地辽阔,资源量大,但这些适宜开发水产养殖的资源又长期处于闲置浪费的状况。

  (一)海洋捕捞业现状

  近年来,南海捕捞业迅速发展。渔船数量、功率和捕捞产量迅速增长,形成了颇具规模的海洋捕捞业。

  1.捕捞渔船结构2016年南海区和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对照,详见表1。

表1

  由表1可知,与全国相比,从渔船数量上看,南海区围网、刺网和钓业捕捞渔船多,而拖网捕捞渔船数较多,张网捕捞渔船少。从功率上看,南海区围网、刺网捕捞渔船功率大,拖网、钓业、其他捕捞渔船功率较大,张网捕捞渔船功率小。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南海区捕捞主要以围网、刺网为主,其他捕捞方式为辅。与全国相比,南海区大功率的捕捞渔船偏少,而小功率的捕捞渔船偏多.说明南海区的捕捞渔业生产以小船为主,在近海作业较多,中、深海作业的能力不强。2016年南海区和全国不同功率级机动捕捞渔船对照,详见表2。

表2

  2.捕捞产量构成2016年南海区和全国诸作业类型的海洋捕捞产量构成,详见表3。

  由表3可知,2016年南海区捕捞量3540937t,占全国海洋捕捞的26.7%。按作业类型分,南海区捕捞产量主要以拖网、刺网最多,围网次之,钓业、其他、张网捕捞产量较少。与全国相比,南海区围网、刺网、钓业产量所占比重高于全国水平;拖网、其他产量所占比重略低于全国水平;张网产量低于全国水平。综合来说,2016年,南海区海洋渔业资源捕捞渔具主要以围网、刺网、拖网破坏性极大的捕捞渔具为主,其中渔船以小船为主,近海渔业捕捞作业为主。

表3

  (二)海水养殖业现状

  近年来,南海区海水养殖业迅速发展。特别是从1995年以来、南海区不断加大对海水养殖业的支持力度。由此,南海区出现了养殖热潮。就2016年而言,从海水养殖品种结构而言,南海区渔业、贝类、甲壳类养殖为主,其他养殖品种较少;从海水养殖水面结构来看,南海区主要以滩涂和海上养殖为主,其他类型的养殖方式相对较少。总体而言,南海区养殖品种和水面类型结构单一。

  三、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的问题分析

  (一)战略协同问题

  战略协同是协同创新的基础。战略协同的本质是协调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多个利益相关者文化价值观念和利益的冲突。首先,由于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涉渔企业、大学及科研院、中介组织等主体在创新过程中文化背景、发展目标、资源和能力的差异等使协同创新过程中文化和价值观念冲突时有发生。但实际上,各个协同创新主体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并不相互排斥,真正的障碍是文化和价值观念之间缺乏认同和包容。其次,在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各主体间的协同创新削弱了单个组织对创新的控制权,提高了知识的交易费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参与各方中涉渔高校或研究机构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以及企业对专利和知识产权运用于市场所获得收益评估及成果分成极易出现分歧,使得知识的共享变得困难有加。如果渔业协同各方不能有效的管控利益分歧点会使涉渔各方合作成为“一次性事件”直至不了了之。因此,缓解文化价值观念的冲突、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南海渔业资源开发战略协同的关键所在。

  (二)主体协同问题

  主体协同是协同创新的核心。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涉渔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从利益诉求来分析,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的各主体是作为一个个鲜活的利益个体进行合作的,合作的过程中必定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势必会妨碍协同创新的顺利进行。从资源的互补性来看,涉渔科研院所是基础研究的主体,其研发经费主要来源:一是来自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科技项目拨款。二要通过与渔业企业合作来获取科研经费。

  由于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拨款的有限性,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高校、科研院所迫切需要与渔业企业合作来满足自身的科研经费需求。再加上,企业自身研发能力有限,可通过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合作破解企业的技术难题。“如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通过与中国海洋大学的合作,获取国家资金支持和中国海洋大学的技术支持,使该企业在渔业理念和技术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4]。由此,基于各涉渔主体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和资源的互补性使得涉渔主体间的协同变得日益重要。

  (三)制度协同问题

  制度协同是实现协同创新的根本。在我国,制度决定了社会资源的主要流向,并深刻影响着涉渔创新主体的各种创新活动。政府作为政策制度制定的主体应制定和完善渔业相关法律与政策,为各方涉渔主体的紧密协作提供制度保障。首先,由于我国在统一的渔业政策制定上的力度比较薄弱,大多渔业政策的制定缺乏系统性且相互之间自行矛盾,使部分已经颁布的政策并没有得到系统有效地执行。例如,国家实施休渔政策、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同时,又推出对渔业的柴油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

  再加上,“我国针对渔民的转产转业政策从2003年开始对部分退出海洋渔业捕捞的渔船进行补偿,但是到2006年已大幅度减少。补偿金额从9.9亿元下降到1.8亿元,具有一次性补贴的特点”。[25]这致使已退出海洋捕捞生活困难的渔民,又重新加入捕捞大军。其次,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的在执法和监督等环节的无法可依。在执法方面尚未形成配套系统,使法律贯彻实施难度大;在监督方面,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造成了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无偿占有和使用。最后,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配套政策的不完善。缺乏相应配套的财税、金融、风险投资、专项贷款等鼓励性政策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南海渔业资源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协同问题

  组织协同是协同创新工作的保证。协同创新涉及不同组织群体,单一的组织不能取得合作的全部控制权,就需要建立一个跨边界的组织机构。现行我国渔业管理体制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互不协调的复杂局面。例如,渔业管理工作包括分配渔场、确定捕捞品种,确定捕捞限额等活动由水产部门负责。

  但船舶在水面航行属于交通部负责。渔业在水里生活,船舶在水上航行,由于渔业开发往往与水面交通处在同一个水域,需要经常性的协调和联系才能更好的履行各部门的职能。其次,涉海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三者自成体系、资源整合率低、利益协调困难。最后,“海洋资源、空间、环境共同存在于同一的自然体中,不论海上渔业资源开发、海洋水体特征还是海洋滩涂的开发和利用都是密不可分,相关制约,相互依存的”[26]。

  (五)技术协同问题

  技术协同是协同创新的关键。技术协同是以技术为核心,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等主体通过整合资源,打破创新壁垒,实现资源积聚和共享,从而实现技术创新的过程。首先,由于渔业技术创新本身的成本风险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渔业技术创新变得愈加困难。其次,从渔业技术创新活动所带来的收益看,“渔业生产空间的开放性、渔业资源更新速度快”[27]等因素使得渔业技术成果“搭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最终导致渔业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

  再次,技术创新本质上是不同创新主体之间通过协同和交互作用实现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过程。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在创新过程中信息多样性、组织网络性、主体多元性、资源开放性和共享性共同构成了技术创新协同的本质特征。

  四、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的路径分析

  (一)战略协同: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首先,针对涉渔各主体战略协同过程中文化价值观的差异问题,构建适宜的文化氛围。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服务保障等多种手段的组合,引导涉渔协同创新各主体主动吸收彼此有利的价值观念,并结合彼此的文化特色,逐渐形成协同创新特色文化。

  提高各个协同主体彼此价值观的认同感和包容度,使涉渔高校在追求学术价值的同时还要顾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涉渔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顾及涉渔高校的科研需求。其次,通过增加战略对话和文化交流来扩宽文化交流渠道。通过战略对话和交流使一方了解另一方的战略定位,加强彼此间的相互理解。在理解另一方的政策和实践的同时,还要了解对方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和资源优势,重视彼此文化差异及这些差异对协同创新的影响。通过彼此协商,针对文化差异及分歧达成共识。二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涉渔各主体均应事先界定各自责任边界与利益范围,设置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并辅以合理的评价体系。

  首先,可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承担风险多者多收益,承担风险少者少收益”来设置利益分配比例,也可根据智力投入、资金投入等相应折合进行分成确保涉渔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研究与企业的技术推广与运用在各个阶段都可实现科学合理的利益分割。

  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尽可能降低涉渔各主体科技创新、成本共担、创新失败等各类风险和损失。最后,构建健全的协同创新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指标设计要兼顾涉渔高校、教师、企业等各方利益,全面选择合适、有效的评价指标、既要注重对教师科研成果转化的促进与激励,又要考虑企业效益能否提高以及高校利益是否有所保障,同时还应兼顾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主体协同:鼓励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

  加强南海涉渔各主体间的协同。力求构建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政府、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为辅助,多方参与的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体系。对于涉海高校而言,结合企业对渔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涉渔人才素质,为我国渔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对于渔业企业而言,主动联系涉海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进技术协同创新;对于政府而言,要加大政策的引导力度、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步伐、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渔业中介机构而言,通过发展渔业行业协会,建立由政府机构引导的管理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企业、渔民个人的协同创新组织;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为涉渔各主体解决投融资问题,拓宽金融来源渠道,促使各个主体协同创新更加有效的实施。

  (三)制度协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协同创新,制度先行。作为制度制定主体政府应及时完善和修订有关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开发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通过完善相应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为协同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可通过财政拨款建立海洋渔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渔企及项目的发展;政府可通过建立信贷担保制度来支持海洋渔业企业更新船只设备;政府可通过建立各种风险投资基金来帮助企业、高校等主体扩宽融资渠道。

  最终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其次,政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切实保障各个主体的利益。政府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确立权责关系、明晰产权归属来解决协同合作中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的问题。再次,政府通过完善教育体制和科技政策为渔业资源开发协同创新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四)组织协同:建立战略联盟或网络化组织

  由于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单一投资主体难以承担南海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等问题,应考虑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管理权,这样能在跨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南海区中形成有效的管理和协调,实现统一规划。

  首先,积极创建南海渔业资源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为南海渔业资源开发提供组织保障。控制效应分析发现,国家级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更有利于知识的转移。因此,在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以“海洋强国”战略为契机,以国家级渔业协同创新平台为核心,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为辅助、建立一批各涉渔主体共同参与的国家、省、部级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例如国家渔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南海渔业资源环境科学观测实验室等。

  其次,建立协同创新网络化组织。例如中国渔业网站、全国渔业科技协作网等。网络化组织模式有利于发挥组织结构柔性化、信息网络化等优势。通过渔业协同创新网络化组织机构模式的建立,促进网络化的重要数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的共享,打破多年来形成的行业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状况,最大限度实行资源整合。

  再次,成立协同创新委员会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协调涉渔主体间的关系。如针对渔业开发过程中,滩涂资源的管理,可由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实行所有权的统一管理。海洋渔业各部门在服从所有权统一管理下,负责对使用权的管理。这样综合协调部门作为非实体性的机构,为各个部门提供渔业资源开发的相关信息,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技术协同:改善渔业资源开发技术装备水平

  南海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技术装备落后和技术转化水平低下的问题。首先,提高渔业资源开发技术装备水平。针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以已开展的渔业资源调查评估、选择性渔具渔法、渔情监测和高效捕捞技术等方面工作为基础,通过涉渔高校以及研究所对渔业生态、渔具渔法、渔具数量和入渔准入标准等综合技术的进一步研究,为南海渔业资源开发提供技术保障;通过瞄准海洋捕捞渔业产业链各环节重点共性关键技术,以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物联网、通信技术等新技术推动南海渔业技术升级。其次,提高技术转化率,改善技术转化环境。鼓励渔业资源开发技术的协同创新,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技术研发能力、发挥涉渔企业的技术推广能力、依托中国渔业协会和远洋渔业协会,促进渔业技术的转化。

  参考文献:

  [1]费鸿年,张诗全.水产资源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357.

  [2]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渔业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7:44.

  [3]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A/OL].(2017-02-20)[2018-05-10].http://www.moa.gov.cn/xw/bmdt/201702/t20170220_5488731.htm.

  [4]王秀卫.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机制初探[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8(3):151-155.

  [5]潘兴蕾,章丽萍,艾红,等.海洋执法机构整合背景下南海渔业的发展[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6,37(2):34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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