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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师论文范文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6-06-13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开始兴起了。本文是一篇 金融师论文范文 ,主要论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开始兴起了。本文是一篇金融师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师论文范文

  【摘要】社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进步,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肯定离不开金融,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又产生了新的交易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与以往的金融消费相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笔者就以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在进行剖析,在剖析的过程中,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供读者参考,以便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支付,解决方案

  一、引言

  经济发展的越快,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就越重视,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说道互联网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因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购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一部分。所以,我国于2014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提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还做出了互联网交易中关于赔偿和服务的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视程度。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

  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

  (一)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与以往的金融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区别一,互联网金融所对应的群体都是平等的,它以开放的形式对待每一个消费者。区别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为基础,只要互联网覆盖的地方都可以有互联网金融,它不但效率高,而且成本还比较低。由以上两个区别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优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各种制度和监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风险。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革新,于是,大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跃而出。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的独特优势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来讲,因其自身的特有性质,决定着它的独特优势:优势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投入的成本比较低。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来讲,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消费的,不需要到现实的交易场所,甚至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根本不需要现实的营业网点,因此,不但帮助企业节约了相应的运行资金,还帮助消费者节省了许多时间,进而使企业和消费者达到共赢的局面。优势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效率相对来讲比较高。在以往的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必须要到现实的交易网点,才能进行相应的交易,在网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排队等候,而且,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效率也比较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过程中,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消费者只需要借助互联网,利用计算机就可以完成相应的交易。优势三,业务涵盖面比较广。对于传统的金融交易来讲,它受时间、区域的影响,我们都知道,金融机构只有在对应的营业时间才会办理相关业务,这必然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部分地区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金融机构比较少,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消费者全方位、多次在的消费需求。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填补了这一缺陷,消费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区域的限制,利用网络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交易。

  三、目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其的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大部分企业认为互联网金融包含了P2P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一系列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上几种金融模式开始关注并不断的引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对互联网金融来讲,是一件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有效的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安全,但是,还有许多不被他们主观认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的意识,因认知的不同而造成在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

  (二)我国在法律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保障还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它开始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互联网金融企业也不例外,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统一的认知,为了减少风险的发生,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具有关数据表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经济交易成本,将人们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但是,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线性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快速进步,互联网的出现让人们的消费发生的巨大改变,无论是在消费理念,还是在消费方式上都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讲,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一领域出现了新难题。经过改革和创新2014年3月15日,我国将适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步颁布实施,改革创新后的新法,具有较多的亮点,不但落实了网络交易的重要地位,还对网络交易相应的责任以及对应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它还有许多不足,例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以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还是通过投诉、和解、诉讼等几种方法进行。目前,是互联网金融消费,与传统的消费不同,互联网金融交易没有相应的纸质凭证,仅有电子回单而已。对于电子回单而言,无论是在销毁上,还是在修改上都十分容易,如此以来,给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举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在民法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民法来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民法的实现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为目标。但是,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中,不能单纯的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权利限制,而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干预。民法从本质上来讲,应该是确权法的一种,不属限权法的范围,所以,民法无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私权。与此同时,公平和自治是民法一再强调的内容,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民法只能根据其主题内容,进行等价赔付的优先调节如此以来,在救济力度上大打折扣。因此,民法无法从全方位、多层次的角度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3)缺乏全方位的监管法律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产物,为金融市场开辟了一片新天地,也给消费者提供了很大便捷,但是,它在监管上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问题一,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只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备案的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范围,并没有对应的要求。问题二,在监管制度上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监管来讲,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风险监管与合格监管。就目前发现形式来看,这两方面的监管都有许多不足,一旦风险来临,就会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问题三,在退出市场制度上还不够完善,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只有在良性竞争过程中,才能更好的发展,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退出体制做的很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无法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制定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投资和理财而开设的,这种对应的利益关系,必须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就要加强对消费者帐户安全保护,要想科学合理的保护消费者帐户安全,就要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为相应的金融软件运营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对于网络来讲,要加强网站安全访问,实行分级授权和身份验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进而将一些非法用户拒之门外。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可以在网络上加强强制险的宣传,以便有效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制定出相应的保障机制,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管制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实力来讲,与传统的金融企业实力无法相比,国家在对其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本没有能力给予相应的赔偿,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保障基金,如此一来,不但提高了消费者的参与信心,还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责任感,关于保障基金,可以根据各个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承担。

  (三)制定科学可行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因此,传统的金融纠纷解决方法无法有效的运用到互联网金融中,所以,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线上纠纷解决方案,以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我们不要单纯的将它看做一个销售平台,还可以将它视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因此,相关部门就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一步注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互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这个时代的新事物,它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逐渐变好。通过一系列的改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J].保山学院学报,2014,(4).

  [2]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6).

  [3]石玉德,尚飞鹏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建议[J].华北金融,2014(4)
  金融师论文发表期刊推荐《金融会计》(月刊)创刊于1993年,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主办的中央级金融会计专业刊物。发行范围广泛,从各大金融机构总部到其基层网点,发行量居全国专业类刊物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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