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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网正确认识法律诊所教育管理制度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4-08-27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

  一、法律诊所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领域开设的优势与主要困境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优势

  首先,法律诊所在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方面优势突出。

  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甚至诉讼业务过程中,会谈、辩论及法律写作等职业能力得到培养。另外,由于法律诊所旨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平等,为法科学生提供了一个纯净的精神环境,有助于学生在真正执业之前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其次,法律诊所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诊所式教育作为一个在国外运用已相对成熟且效果显著的教育模式,若能取其精华为己所用,必能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教改实践增添动力,教改工作更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成果及不足,为教改新思维新模式的诞生拓展空间。

  最后,开设法律诊所对弥补我国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状况大有裨益。虽然每年法学院校有大批毕业生走入社会,但由于教育体制与社会就业环境的不协调等因素,导致人才不能有效地流向社会中的需求面,法律援助工作也未能很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法律服务的期盼。因此,开设法律诊所就多了一个渠道为社会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帮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二)法律诊所教育在国内法学教育界实施面临的主要困境

  1.国内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原有的体制及模式的制约

  法律诊所本身的教育模式更侧重于培养律师人才。但我国法科学生就业压力大,培养定位不仅限于律师,还有公检法及企业法务等法律从业人员,并形成相应的法科学生教育体制,如若完全按照法律诊所的本原方式运作,则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原有的体制及模式将会对其造成制约。

  2.案件来源不足的制约

  虽然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短缺,但由于法律诊所建立在高校内部,并且往往作为一个教育实验机构存在,故能接收到的案件种类及数量十分有限。案件来源不足直接制约着法律诊所教育方式在整个法科教育中的实施及成效的取得。

  3.经费来源不足

  由于目前法律诊所在我国部分院校的开展主要依靠福特基金的支持。并且诊所主要是公益性质的,一般不产生收费名目,故经费问题将成为法律诊所发展的瓶颈。

  二、法律诊所教育与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独立学院凭借独特的办学定位及灵活的教育模式等特点,即可使诊所式教育原有的优势得到发挥,又可消除其在国内法学教育领域立足的主要困境。

  (一)法律诊所与独立学院实践教学的契合性

  1.诊所式教育理念符合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定位

  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在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而法律诊所的教育理念可概括为“运用法律开出的合乎情理且包含普适价值的药方,不仅仅需要法律人内心的正义信念和扎实的专业基础,还需要对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其他具体学科有着广泛而深人的了解。”因此,两者均看重人才素质的综合培养,以律师培养为例,并非只是培养法律运用的工匠而已。

  2.所式教育模式易与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接轨

  法律诊所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及演变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代理。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种诊所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只是采用了模拟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而独立学院作为新的办学机制与办学层次,其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与一本二本、高职高专院校不同,其教学模式可随着人才培养的各种需求而灵活多变,这使得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易于融合并内生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这一特殊体系之中,以充分发挥其在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价值。

  3.诊所式教育模式与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均看重教学的实践性

  在美国,法律诊所是作为一种执业前的实践课程开设的,定位为一种实践教学活动。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是用大量的课时保障应用性技能的培养。每门课程的实践课时占总课时量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给诊所教育的融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外,独立学院对实践教学经费支持力度较大,且独立学院作为新兴的办学机构在向教育部门申请教改研究项目经费方面更具优势。

  (二)诊所式教育与实践教学融合的方式

  根据诊所式教育本身的性质定位及目前的开课模式看,在独立学院实践教学中实施诊所式教育,应当采用诊所模拟训练与“内置式诊所”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外置式诊所”与大四学生的专业实习内容重合,故不再另外进行设置。

  思路模式为:法律诊所模拟训练可安排在大一、大二低年级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中,并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由指导教师挑选案情简单的案件进行研习,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内置式诊所”可成为大三、大四高年级实践教学的独立开设部分,并不专门针对某一门课,而是独立成为一门实践教学课程,计入学分,并与常态化开设的校内法律援助中心一起有机联合,尤其在挖掘案件来源方面进行合作。

  三、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法律诊所教育的构想

  (一)诊所式教育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的指导思想

  1.法律诊所方式要与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相配合

  实践教学要与法律诊所有机联合,从而更加有目的、有侧重点地开展及选择诊所运转方式,形成在“课堂”中掌握理论知识,在“诊所”中锻炼实践能力。因此从案源的发掘到对案件进行“诊断”到对案件开出“处方”,都要与教学环节设计相配合。

  2.法律“思说做”能力同步培养

  在课程实践教学中,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能力的养成。而通过法律诊所的开展,让学生能在真实环境中锻炼他们的会谈、咨询、法律写作能力甚至亲身参与诉讼经历。通过一次实践过程,使思维口才技能得到统一锻炼。

  3.德育渗透专业教育

  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传承社会文明正气风范。

  (一)法律诊所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的基本思路

  1.开设方式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法》是在大学低年级教学中开设的课程。因此可运用法律诊所模拟训练方式在课程基本实践教学环节中进行设计,并由指导教师挑选一至两个案件带领表现较为优秀的组员为当事人开展调解服务乃至诉讼代理。

  2.参与学生及指导教师

  参与学生是《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授课对象,学生自行组合学习小组,以小组的方式参加诊所训练。指导教师包括课程任课教师及一名律师,若指导教师为双师型教师则更为符合。

  3.具体实施方案

  首先,主动发掘案源。主要采用开展社会调查与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来访当事人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案源。学生小组通过社会调查收集案例并进行归纳整理与总结,并由教师将案件分配到各组,由学生先行对案件提出解决意见。

  其次,安排“接诊”,对于收集的案例由教师给出会谈指导,并由学生联系当事人来校进行会谈,由学生记录会谈结果。然后选择一次课堂由教师对各组案例进行引导解析,其他组成员可对别组案例发表观点,课后各组根据课堂上得到的指导意见修改案件解决思路。

  最后,“给出诊疗方案”。在课堂分析的基础上,案件由律师统一点评,并阐述律师解决案件的思考思路,指导学生给当事人进行回咨询复,或者帮助当事人开展调解,甚至代理诉讼。

  四、教育效果评估思路

  对法律诊所与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相融合取得的教育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还是需要定位在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及优化上。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主要可归纳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德育目标。通过实施法律诊所教学,是否能达到:

  一是知识学习效果优化。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表面地了解知识相关性,到感悟知识体系所共同体现的社会伦理规律及法律价值精神内涵,收获“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的学习效果。

  二是能力培养优化。创新意识培养与实践设计同步,使学生的法律观察、思维能力,法律应用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得到培养和锻炼,学生对现行法律的改造能力得到了训练、对法律内涵的理解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思想意识优化。学生对自己面临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有了更为真切的认识;法律人的公正、求实、严谨的人格得到了完善。学生更了解社情民意,更珍视学习的机会,学习的主动性、创新性加强。

  此外,评估的方式可根据法律诊所开设的年级、课程进行过程性、阶段性或整体性评估,由教师、律师、案件当事人及教学督导等评委给予评价。

  通过法律诊所的引入与独立学院实践教学的融合,有助于独立学院甚至其它类型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突破瓶颈,按年级课程配套不同的“诊疗方式”。既能将诊所式教育的优势保留,不再“望洋兴叹”,又可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去认识自己、认识社会,对于促进学生个人成长和精神需求的满足、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都更具优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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